——2021年7月28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李富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献血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血液是临床医疗必需的物质,也是城市安全运行的重要战略资源。现阶段医疗临床用血的唯一来源就是健康个人捐献的血液。献血工作关系人民身体健康、社会文明进步和城市安全稳定。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颁布施行,确立了自愿无偿献血的基本原则。
本市医疗资源丰富,吸引全国患者尤其是疑难重症患者来京看病就医,医疗临床用血量大,血液供需矛盾长期存在。此外,作为政治中心、国际交往中心,重大国事活动、国际交往活动等在京举办频繁,对临时紧急用血的储备也提出较高要求。因此,如何保证首都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一直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的问题。
《献血法》颁布后,针对临床用血的新情况、新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同年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明确本市通过制定、下达和落实献血计划的形式动员组织公民献血。随着自愿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社会公众对无偿献血的认知程度有了较大提高,计划献血比例逐年下降,自愿无偿献血比例逐年上升。到2006年,已基本实现临床供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同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2009年,市政府颁布政府规章《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1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完善了献血者用血优惠政策,规范了采供血机构和献血点规划设置,建立了临床用血应急保障制度,在完全依靠自愿无偿献血的情况下,《办法》为满足本市日益增长的临床用血需求提供了制度支撑。
《办法》实施以来,本市献血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采供血服务体系日趋完善,服务能力日渐加强,血液应急保障能力不断提高。2019年,本市献血量约134吨,居全国城市之首;献血总人次40.4万人次,其中常住人口人均献血率为18.7‰,远高于全国人均献血率11.1‰。(2020年,由于疫情原因,献血量和总人次大幅减少,献血量约91.8吨,献血总人次28.5万人次,其中常住人口人均献血率为13‰)
近年来,本市献血工作面临新的变化:随着本市医疗服务水平的持续提高,全国各地来京看病就医人数不断增长,用血需求不断增加;随着非首都功能疏解的持续推进,以流动人口为主要来源的街头献血量大幅下降,2018年,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要求,本市停止了互助献血,血液来源进一步减少。2018年至2020年,本市临床用血量年均145吨,献血量年均126吨,缺口达19吨,主要从津冀等外省市调剂补足。本市献血工作也面临献血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有待健全、单位动员组织献血作用发挥不足、血液供应风险应对及应急用血保障机制存在空白、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有待加强等问题。综上,亟需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规范和推动本市献血工作,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促进本市献血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立法工作过程
2020年12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北京市献血条例》立项,并对立法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今年5月28日,市卫生健康委将《北京市献血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查。
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市政府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书面征求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市法学会、市律协等单位的意见。二是会同市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就采血点规划建设、献血者及其家属优先用血、用血费用报销、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等问题,赴血站、医疗机构等开展实地调研。三是广泛听取国家机关、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医疗机构、献血者及献血志愿者代表等的意见。四是组织市政府立法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对单位动员组织献血义务、献血者及其亲属优先用血等问题进行了法律审核。
在充分调研、反复修改完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草案。草案已经7月13日第12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立法思路
突出问题导向,以满足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为主要目标,以献血者为中心,坚持自愿无偿基本原则,明确单位动员组织责任,通过褒扬奖励献血者、优化献血服务、规范采供用血管理,营造良好的献血环境,形成鼓励、吸引自愿献血的社会氛围。
(二)主要内容
草案共六章46条,分为总则、献血服务与支持、献血宣传与动员、采供血与用血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坚持个人自愿原则,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一是崇尚无偿献血行为,倡导全社会尊重、关心献血者。(第4条)二是提倡适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鼓励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血液成分,鼓励稀有血型个人根据用血需要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第5条、第6条)三是明确献血者权利义务。献血者意愿应得到尊重、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献血者有权了解献血相关情况,获得安全、卫生的献血环境,应当如实提供个人相关信息。(第7条)
2.完善献血工作管理体系,构建政府领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是明确市、区政府领导和统筹协调职责,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街道、乡镇做好本辖区献血相关工作。(第8条)二是规定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献血、采供血、用血的监督管理,献血工作机构负责献血相关组织、协调、宣传、教育等日常工作,并规定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第9条)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京部队、村(居)委会按照《献血法》的规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健康适龄个人自愿献血。(第10条)四是明确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第11条)
3.加强对献血者的服务与支持,鼓励、吸引个人献血
一是明确献血方式、数量,优化献血服务。规定个人可以自行到血站及采血点献血,也可以参加单位、村(居)委会组织的团体献血。血站应当公开采血点信息,提供预约献血、上门采血等服务,为献血者购买保险,根据实际给予补贴。细化献血量及献血间隔期等具体献血要求。(第15条至第17条)
二是规定献血者荣誉、用血优惠、优先用血以及其他优待。对献血者,发给献血证书,征得本人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光荣榜;给予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用血优惠;在保障急危重症患者用血的前提下,对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优先安排临床用血;鼓励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的管理单位给予献血者优待。此外,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献血提供便利,可以给予补贴、奖励。(第18条至第22条)
4.强化献血宣传教育,压实单位动员组织义务
一是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媒体等应当各自开展相应的献血宣传、教育等活动。(第24条至第27条)
二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明确负责动员组织工作的部门、人员,做好宣传教育,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动员组织活动。高校应当将献血宣传与德育结合,每年定期组织团体献血,支持学生提供志愿服务,为血站提供便利。村(居)委会在街道、乡镇组织下,动员本居住区健康适龄个人自愿献血。此外,对不履行献血动员组织义务的单位,由卫生健康部门约谈,督促其整改。(第28条至第31条)
5.健全采供血服务体系,规范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管理
一是规定采供血机构规划设置。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血站设置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采血点设置指导意见;区政府等负责选定采血点设置地点,由血站依法设置采血点,因城乡建设等原因采血点需要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功能、用途的,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新选定采血点设置地点,确保本区域献血量基本稳定。(第32条、第33条)
二是规范采供血管理。血站可以开展献血宣传招募等活动,采血点所在街道、社会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血站、采血点采血应当遵守知情同意、健康检查、环境卫生、血液检测、献血者信息保密等规定。(第34条、第35条)
三是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促进科学、合理用血。医疗机构规划设置应当与血液保障能力相匹配,开展用血量大的医疗项目应当征求血站意见,同步制定用血保障计划。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推动技术创新,提高血液利用效率及科学用血水平。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用血质控管理,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评审、评价内容。(第36条至第38条)
6.建立血液供应风险应对及应急用血保障机制
一是由血液中心预测全市血液库存供应风险并报告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要求血站、献血工作机构、医疗机构采取延长采血服务时间、联系有关单位动员组织团体献血、合理调控临床用血等响应措施。(第39条)二是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应急用血保障预案,市、区政府建立应急献血者预备队;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时,经市、区政府或者突发事件领导机构同意,启动预案,组织预备队献血。(第40条)
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