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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献血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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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3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玉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献血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共有15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条例草案发表了意见。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内容全面,措施可行,总体上比较成熟。在肯定条例草案的同时,委员们也就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内容提出了修改建议。

  会后,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市人大机关门户网站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针对献血工作管理、对献血者的褒奖等立法重点问题,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开展研究论证,听取了委员代表、专家学者等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书面征求了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16个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就修改内容再次征求了常委会法制办、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9月13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十八次会议,研究提出了《北京市献血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强化政府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政府在献血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弱化、献血工作机构职能定位不清晰是近年来本市献血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应当进一步明晰相关主体责任,保障献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议一是强化政府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增加“组织制定献血工作年度计划,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等职责(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一款)。二是明确“市、区献血工作机构在同级卫生健康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二款),并增加一条关于落实献血工作年度计划的职责,表述为“市、区献血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献血工作年度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献血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的时间进度安排和支持措施”(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三是进一步压实应急献血者预备队的建立主体,规定“市、区应急献血者预备队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建立”。(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二、关于加大对献血者的激励和褒奖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提出,条例草案对献血者的激励和褒奖不足,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条款,增强公众献血荣誉感,激发献血积极性。建议一是鼓励血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献血者发放兼具保存和展示价值的献血纪念品(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二是丰富个人和单位参与无偿献血的精神奖励形式和内容,规定“本市对献血者和团体献血单位予以褒扬。献血工作机构在征得献血者和团体献血单位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献血光荣榜,公示献血信息。对在本市多次献血和积极参与献血志愿服务的个人,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授予无偿献血荣誉徽章”(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三是依据上位法,明确个人临床用血时只交付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成本费用;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免交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取消10年内享受减免的时间限制。(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

  此外,有专家提出,将条例草案第二章章名“献血服务与支持”中“支持”修改为“激励”更为贴切。

  三、关于加强献血宣传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献血者代表提出,要注重献血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宣传,激发全社会参与献血的自豪感和社会责任感;要针对本市冬季街头流动献血量下降、血源供应紧张的现实问题,在冬季设立无偿献血宣传月,通过集中开展宣传活动,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无偿献血活动中来。建议一是增加“每年十二月为本市无偿献血宣传月”的规定(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二是增加相关媒体宣传无偿献血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以及在本市无偿献血宣传月集中开展献血公益宣传的规定。(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四、关于规范血站的建设和服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本市部分血站在设施建设、服务水平等方面与献血者的需求和期盼还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有些采血点设施陈旧,服务环境不理想,影响献血者的感受和体验,应当在法规中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建议一是增加一条血站标准化建设方面的规定,表述为“血站及其设置的采血点的建设应当符合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具体标准和规范由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二是进一步完善血站服务规范,规定“对献血人数较多的团体献血单位,血站应当提供上门采血服务”“血站应当向献血者颁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依法向社会公开采供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五、关于发挥科技在献血工作中的作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应当进一步发挥北京科技资源富集、科研能力雄厚的优势,在信息化建设、献血科研等方面作出补充规定。建议一是强化信息便民,要求“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献血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采血点的地址、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供献血预约、信息查询、服务咨询、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等服务,为公众参与献血及献血志愿服务提供便利”(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一款)。二是增加一条关于鼓励和支持献血和临床用血科学研究的规定,表述为“市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大对献血和临床用血相关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鼓励医疗机构、血站、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在提高血液利用效率、保障血液安全、优化献血服务等方面开展科研攻关与合作”(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三是增加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血液管理系统中的应用,以及依法保护数据安全的相关内容,规定“本市建立完善血液管理信息系统,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对血液的采集、制备、检测、储存、供应、使用等环节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推动实现血液管理精细化、智能化。血站、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保护血液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

  此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献血间隔期进行了修改完善(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调整。

  教科文卫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献血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