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李富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商业预付卡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的,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的,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多用途预付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商务部制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部分行业、领域的单用途预付卡由商务部门负责监管。
近年来,单用途预付卡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涉及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商业零售、住宿餐饮、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对便利支付、促进消费、繁荣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发卡量日益增长,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频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据统计,2020年全市单用途预付卡消费投诉共17万件,其中,教育培训领域12万件(职业技能培训7.7万件、课外辅导2.7万件),投诉量是2019年的10倍;体育健身、美容美发等行业5万件,投诉量是2019年的6倍。消费者投诉主要反映发卡主体无门槛、预收资金无监管、服务质量无保证等问题。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无法解决现实中的诸多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
二、立法工作过程
2020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立项,草案被列为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审议项目。在草案起草和法律审查期间,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征求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以及市法学会、市律协等50余家单位的意见。二是深入石景山区、朝阳区等地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的实际情况,并听取有关发卡单位意见。三是组织中国社科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等专家对立法重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四是与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法制办保持积极沟通,就立法思路和主要制度设计不断增进共识。五是听取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的法律审核意见。
在充分调研、反复修改完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草案。草案已经2021年7月27日第1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立法思路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妥善处理市场活力、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按照规范发展、行业监管、社会共治、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原则,构建单用途预付卡长效管理的制度机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草案共32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包括以下7个方面:
1.明确单用途预付卡内涵。单用途预付卡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等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在发卡单位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一次或者多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或者虚拟凭证(第3条)。
2.明确单用途预付卡监管职责。一是市、区政府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5条)。二是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统筹、组织和协调,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教育、民政、交通、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6条)。三是民政、交通、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执法工作(第29条)。
3.建立健全单用途预付卡社会共治机制。一是行业协会、商会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自律管理、自我约束,引导会员依法、合规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第8条)。二是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依法调解单用途预付卡消费纠纷,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第9条)。
4.明晰发卡单位、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一是发卡单位应当依法成立、公示有关信息、如实向消费者介绍单用途预付卡兑付的商品或服务等(第11条),发行单用途预付卡超过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规模的发卡单位还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12条)。二是消费者有权了解单用途预付卡有关信息、自主决定购买单用途预付卡等(第14条)。三是要求发卡单位向消费者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应当明确相关事项(第15条)。四是发卡单位规定的办卡缴费概不退回、丢失损毁概不补办、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归发卡单位等内容无效(第16条)。
5.强化单用途预付卡监管措施。一是发卡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发卡单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不得发卡(第13条)。二是单用途预付卡发行超过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规模的发卡单位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存入预收资金,保障资金安全(第17条)。三是行业主管部门有权进入发卡单位的经营场所,了解有关情况,要求发卡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要求发卡单位提供有关证照、合同、凭证、交易记录等资料,责令发卡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第23条)。
6.构建单用途预付卡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一是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向消费者宣传注意事项,提示单用途预付卡兑付风险(第7条)。二是提示消费者购买单用途预付卡要关注发卡单位的信用状况,注重科学、理性消费,注意防范兑付风险(第10条)。三是消费者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执法部门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第30条)。
7.丰富违法行为的法律惩治手段。一是在违法行为人整改期间暂停发卡,并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处以不同幅度的罚款,并停止发卡;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第24、25、26条)。二是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因违反本条例被给予行政处罚,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未超过2年的,不得发卡(第13条)。三是发卡单位作虚假或者使人误解宣传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广告法予以处罚;对于网络交易平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按照电子商务法予以处罚;发卡单位强迫消费者购卡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发卡单位构成非法集资的,按照国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发卡单位构成诈骗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7条)。四是行政责任不排除民事责任,即发卡单位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发卡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行业主管部门要为消费者的依法维权行为提供支持、帮助和便利(第28条)。
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