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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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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邹维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共有1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提出了审议意见。大家总的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较好地吸收常委会审议意见,规范了单用途预付卡交易,强化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对备案与存管制度设计、退卡、法律责任、篇章体例、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深入研究,多次组织调研座谈,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协会商会、相关企业意见建议;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意见;就立法相关法律问题请示了全国人大法工委。

  11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退款时限与优惠计算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规定了退卡的具体情形。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对退款时限、购卡优惠在退卡时如何计算作出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一款中增加“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期限为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表述为“由于经营者原因导致消费者退款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退回预收款余额”,明确退款时限和优惠计算。(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七条)

  二、关于备案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规定,发行单用途预付卡超过一定规模的应当备案。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一定规模”的具体含义存在不同理解,建议予以明确。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为“经营者发行预付卡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应当备案,明确一定规模的具体含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条)

  三、关于资金存管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市建立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有意见提出,对所有行业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都实行资金存管的必要性、合理性不足;对预收资金进行存管时,应为经营者适当使用预收资金留出空间。法制委员会认为,考虑平衡政府监管与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和企业自主经营之间的关系,建议实行资金存管的行业、资金支取方式等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表述为:“本市建立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

  实行资金存管的行业、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范围计算、资金存管的要求、资金支取方式等的具体办法,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将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按照规定方式支取。”(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对民商事活动中的一些民事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如对合同包含无效格式条款的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法制委员会认为,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合同相关的违法行为设定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要求不相符,且草案中已经规定了格式条款、店堂告示等包含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无效,应当按照无效处理。据此,建议删除对合同包含无效格式条款行为的行政处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调整了法规结构,设置分章,对草案的一些内容作了修改完善,整合调整了部分条款表述和条文顺序。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