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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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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李富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举措,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障民生、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体现。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于2004年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部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以此为依据,在200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全市实施了1.4万个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助力奥运赛事成功举办,也推动本市成为全国首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示范城市。2012年国务院公布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从关注无障碍的硬环境建设向同时关注无障碍的软硬环境建设转变,标志着对残疾人等有需求者的关爱迈上新台阶。

  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提出要加强无障碍设施及环境建设维护,开展老旧小区无障碍设施补建、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升环境品质和公共服务能力。为切实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结合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办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在2019年11月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2019-2021年行动方案》(京政办发〔2019〕20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无障碍环境专项提升行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均寿命提高,社会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全社会对无障碍环境的需求持续增长。据统计显示,北京60岁以上人口占比19.63%,其中65岁以上人口约占13.3%。同时,本市持证残疾人有53万余人,其中60岁以上的持证残疾人数占比超过50%。与不断增长的需求相比,本市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供给侧存在发展不平衡、保障不充分等问题。

  综合考虑国家相关立法及本市管理实际和发展需要,有必要在总结固化本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不断提升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提高无障碍信息交流和社会服务品质,为创建与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相匹配的无障碍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二、立法工作过程

  2021年3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立项,列为2021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为推动立法工作,成立由魏小东、杨晋柏同志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城建环保办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残联、市司法局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集中开展起草工作。专班领导多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调度立法工作,就条例立法思路、重点以及工作进度提出要求。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残联于2021年4月29日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进行法律审查,市政府在审查阶段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书面、座谈等方式征求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等单位意见。二是充分调研残疾人的实际需求。专门组织召开区残联和肢协、盲协、聋协等组织及相关类别残疾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面对面了解残障人士在居家、出行、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诉求,听取意见建议。三是邀请专家进行法律审核。邀请宪法、行政法学领域的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对条例进行法律审核。

  在综合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已经2021年5月18日第114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立法思路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扣“七有”和“五性”,兼顾需要与可能,统筹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的不同要求,注重软硬环境建设并重,努力改善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求者的生活品质,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无障碍环境。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6章39条,分为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涵,扩大无障碍环境受益群体的范围。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求者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第2条)。

  2.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体系,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一是明确市、区政府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建立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第4条)。二是明确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改造、维护和管理,将无障碍环境的维护和管理纳入网格化城市管理体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第4条)。三是明确市级政府部门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内容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5条)。四是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服务通用知识读本,普及无障碍知识,指导有关单位开展相关培训(第8条)。

  3.从设计、施工、监理到验收、日常管理,明确新建、扩建和改建无障碍设施的相关要求。一是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总说明书要对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单项说明(第10条)。二是明确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工程建设标准开展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工作,构建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全流程监管(第10、11、12条)。三是细化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人对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责任(第14条)。

  4.明确与出行相关的无障碍设施设置要求。一是明确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无障碍设施设置要求(第16条)。二是逐步建立无障碍公交导乘系统,方便视力残障人士出行、公交换乘(第16条)。三是严格无障碍停车位的使用和管理(第17条)。四是严格管控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第19条)。

  5.创造条件,支持无障碍信息交流。一是支持新兴技术在导航、声控、肢体控制等方面的应用(第20条)。二是明确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类网站的无障碍要求(第21条)。三是支持人工智能技术的融合应用。推进社交通讯、生活购物、旅游出行等领域移动互联网应用(APP)的无障碍设计和改造(第22条)。四是明确公共信息的无障碍发布方式。规定市、区政府通过视频方式发布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信息的,或者市广播电视台播出主要新闻节目的,要同时采取实时字幕、手语等无障碍方式发布或者配播手语(第23、26条)。

  6.明确政务服务和其他公共服务场所提供无障碍服务的要求。一是明确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编制视力残疾人、老年人所需的有声版、大字版办事指南(第27条)。二是明确视力残疾人可以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交通工具(第31条)。

  7.鼓励无障碍终端设备研发,为有需求者享受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便利。一是支持视觉、听觉无障碍设备和可穿戴、便携式监测监护等无障碍终端设备的研发和生产(第28条)。二是支持儿童读物、工具书和医学、历史等领域的盲文、有声出版物出版;支持盲文图书馆、图书室建设,扩大有声读物和口述影像作品的供应,满足不同年龄和不同程度的视力障碍者的需要(第32条)。

  同时,《条例(草案)》针对无障碍设施整改、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等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