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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接诉即办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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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李富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接诉即办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2019年,本市深化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建立接诉即办机制。政府、部门、街乡、市属国企全部纳入接诉即办体系,以党建为抓手,推动基层治理重心下移、权力下放、力量下沉,解决了一大批群众身边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在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探索中形成生动实践。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给予充分肯定。

  截至目前,已有52条热线整合至12345市民服务热线。2020年,接诉即办工作办理市民和企业诉求1103.94万件,较2019年环比上升55.24%,全年收到表扬电话、表扬信、锦旗等共计3.1万件,环比上升76.89%。

  2020年8月19日,市委深改委第十二次会议提出加快推动接诉即办立法,固化改革创新实践成果,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二、立法工作过程

  2020年12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北京市接诉即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项,列为2021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为提高立法质效,成立由魏小东、侯君舒、王红同志任组长,市人大社会委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局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集中开展《条例》调研起草工作。专班领导多次听取立法工作情况,对立法思路及重点问题把关定向。

  市政务服务局于2021年3月23日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进行法律审查,市政府在审查阶段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书面、座谈等方式征求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市高院、街乡镇、市属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120余家单位意见。二是重点问题研究。对立法的定位、主要法律关系、各方权责利、与现有制度衔接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三是专家法律审核。邀请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等领域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对主要制度设计进行法律审核。期间,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条例》起草工作情况。

  在综合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进行了多轮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已经2021年5月11日第1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思路与主要内容

  (一)立法思路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体现接诉即办工作人民至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着眼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提升固化改革实践成果,回应基层反映的突出问题,助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不设章节,共33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明确接诉即办的内涵。本条例所称接诉即办,是指本市对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诉求人)通过接诉即办平台提出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建议等诉求(以下简称诉求)给予快速响应、高效办理、及时反馈的为民服务机制(第2条)。

  2.确立接诉即办工作体系。一是明确党的领导地位。市委统一领导,整体谋划、统筹推进接诉即办工作(第4条)。二是明确政府方面职责。明确市、区政府以及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在接诉即办工作中的职责;厘清市政务服务部门与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第5、7条)。三是强化社会协同。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接诉即办,畅通渠道,推动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慈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接诉即办工作(第3、8条)。四是明确诉求人的权利义务。诉求人有提出诉求、自主选择诉求提出方式、了解和评价诉求办理情况、提出诉求不受非法干预等权利(第9条);同时,回应基层意见,引导诉求人正确行使权利,规定诉求人要对诉求内容负责、配合办理工作等(第10、30条)。

  3.建立全流程办理机制。一是全面接诉。通过语音、文字等方式全面、准确记录诉求(第11条)。二是分类处置。按照诉求类型分类处置,同时对例外情形分类办理。其中,理顺与已有法定程序的关系,明确对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进入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定途径和已进入信访渠道办理的事项,告知诉求人相应法定渠道;为避免政府大包大揽,对超出承办单位职责范围的诉求,告知诉求人通过市场、社会等其他渠道解决(第12条)。三是精准派单。根据职权法定、权责对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派单目录实施精准派单;同时,建立派单异议审核机制(第12、14条)。四是限时办理。在诉求工单上明确办理时限,确需依法延长办理时限的,向诉求人说明理由(第15、17条)。五是回访考评。诉求办理时限届满,对诉求人进行回访,了解诉求办理的响应、解决、满意度等情况;建立以响应率、解决率、满意率为核心,以督促承办单位依法履职为导向的接诉即办考评机制,定期点评、通报考评结果(第24条)。六是监督监察。主动接受各方监督,加强接诉即办专项监督,并明确有推诿、敷衍、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者的法律责任(第28、29条)。

  4.明确诉求协调办理机制。一是首接负责制。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诉求,明确首接单位牵头协调办理,其他单位配合(第16条)。二是“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运用“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调动各方资源共同研究解决相关诉求(第18条)。三是分级协调机制。承办单位对于自身难以协调解决的诉求,可以报请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第22条)。四是央地军地诉求协调办理。本市加大涉央地、军地诉求协调沟通力度,将诉求人提出的属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诉求,及时向前述单位反映情况,协调推动诉求办理(第23条)。

  5.加强接诉即办数据应用。一是强化数据治理。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定期分析研究诉求数据信息,提出工作建议(第26条)。二是推动主动治理、未诉先办。推动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区域治理;固化“每月一题”制度,明确建立定期调度、重点解决机制(第27条)。

  《条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