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丛骆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总结提升接诉即办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改革创新的实践经验,形成为民服务的法律制度,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市委的决策部署,将制定《北京市接诉即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为紧急立法项目。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开展调研,总结提炼接诉即办改革实践经验,梳理重点问题,推进立项论证工作,2020年12月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立项论证报告。为高质高效完成立法工作,成立了由市领导魏小东、侯君舒、王红任组长的立法领导小组,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常委会法制办、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局组成立法工作专班,完成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为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聚焦重点问题组织深入开展调研,先后赴东城、西城、朝阳、通州、昌平等区,就诉求范围、精准派单、办理机制、考核评价等反映集中的问题,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京中央单位、街道、乡镇、社区(村)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意见建议;邀请拨打过12345服务热线的市民40余人参加立法座谈,围绕诉求办理、实名制、诉求人权利义务等与市民密切相关的问题倾听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5月13日,社会建设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就立法工作情况进行了讨论。5月18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了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关于《北京市接诉即办条例(草案)》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条例草案的总体评价
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认为,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贯彻了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接诉即办改革工作的意见精神,落实了立项论证的基本思路与总体要求,总结了接诉即办改革的实践经验,制度设计较为全面,措施具体可行,总体上比较成熟。条例草案在体例上不设章节,逻辑衔接紧密,体现了接诉即办机制各环节的有机统一,固化了改革的基本制度框架,为改革深化预留了空间。
条例草案明确了接诉即办的领导体系和各方主体的职责定位,建立了全渠道的群众诉求受理机制,规范了诉求分类处置和精准派单机制,明确了办理要求,确定了考核评价的基本原则和主动治理的制度方向,形成了从诉求接收到考核评价全过程闭环的规范体系。
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点问题
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强化基层治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条例草案还需要对照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按照市委深化接诉即办改革的要求,围绕“七有”“五性”民生需求,进一步深入研究完善。以下问题建议在审议中予以重点关注:
1.坚持接诉即办改革方向,进一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接诉即办改革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具体实践,通过党建引领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紧紧围绕群众诉求研究政策、制定措施、开展工作,确立了以群众满意为目标的工作导向,打造了人民至上的“北京样板”。在条例草案中,建议一是在基本原则部分增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满足群众需求,解决民生问题,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作为接诉即办工作的根本遵循;二是在主动治理部分更充分体现改革精神,通过构建“七有”“五性”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增加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有针对性地补齐民生短板;三是在诉求办理部分,进一步扩大民生类诉求办理的范围和广度,补充完善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服务的内容,把为民服务的改革措施上升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准则。
2.强化共建共治共享理念,进一步完善社会参与的制度措施
进入新发展阶段,社会公众对基层治理、公共服务等各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仅靠政府的力量难以完全适应首都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建议条例草案按照中央意见精神和市委的要求,一是进一步完善党建引领社会参与的制度,培育扶持基层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凝聚多元共治合力;二是细化支持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与接诉即办的制度和保障措施,推动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3.发挥首都科技优势,进一步提升超大城市数据治理水平
12345服务热线日均接收诉求3万余件,形成了反映市民需求的“富矿”,需要做好诉求数据的归集、分析、共享和使用,发挥民生诉求“晴雨表”的作用,按照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的超大城市治理方向,为城市运行提供决策和治理的参考。建议一是在厘清接诉即办平台与知识库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探索热线知识库向社会开放,为公众提供自主查询渠道,强化数据利用效率;二是发挥数据治理优势,细化风险预警相关条款,开展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预警;三是通过深度挖掘数据查找政策漏洞及时加以完善,对新业态、新领域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政策,出台服务与管理的指导意见。
4.促进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完善考评激励和监督机制
在调研中,市民和承办单位反映,“该办不办、接诉才办”的问题需要加以规范,主动治理相关考核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在条例草案中予以回应,一是要健全监督机制,对“该办不办、接诉才办”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二是完善主动治理、未诉先办的考核激励措施,激发基层干部担当作为、主动解决问题;三是强化诉求接收、处置与派单环节的制度化、标准化建设,并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