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以网络购物和在线服务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的消费选择。特别是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及防控进入常态化后,以网购电商、远程办公、在线教育等为代表的“非接触”经济,既满足了当前防疫要求,又有效释放消费经济新潜力,电子商务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经营业绩呈现“井喷”式增长。通过梳理电子商务发展及税收征管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以下具体的对策建议。
一、税收征管视角下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基本情况
(一)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类型
1、电商平台经营者。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服务的法人或组织。统计显示,北京是全国电商平台数量最多的省市,截至2018年底,北京共培育了京东商城、当当网和赶集网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700多家。从税收征管的角度分析,电商平台经营者又具体划分为两类。
一是电商平台不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而通过向下游商家收取提成、佣金、使用费、广告费等获得收入,如滴滴出行、美团、抖音、携程等。二是电商平台直接向消费者提供销售自营商品或服务,取得相应的营业收入,同时,也向借助平台营销的商家收取提成、佣金、使用费、广告费等收入,如京东、当当网等。
2、既做实体经济又兼顾线上经营的商家。数字经济背景下,传统商超和商业中心如大中电器、物美超市、苏宁电器等,也加速与电商融合,如物美集团注册了“多点新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搭建自己的网络平台,将销售商品整合至网上超市。特别是疫情期间,大型商业中心依靠网上销售,保持一定的经营规模。据统计,王府井集团各门店5月单月线上销售达到5000万元。
3、电商平台上的企业卖家和个人卖家。一是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市场主体,比如在淘宝天猫上经营且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家。二是不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小规模商家。个人在电商平台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技能依法从事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无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个人商家。
4、社交网络平台上众多的个体商家。这类个体电商卖家主要借助微信、微博、短视频等社交媒体来辅助商品的购买和销售行为。这类个体卖家在电子商务商家数量中占有较大比例,经营对象大多以女性和年轻人为主,经营商品以食品、生活用品为主,商品单价一般不超过200元。
(二)现行税收政策
为了更好地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了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基础上,在电商平台从事商品或服务销售的商家应当履行纳税并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
电商平台经营者一般会主动给消费者开具电子发票,依法规范纳税。如京东集团严格要求自身和第三方卖家主动给消费者开具电子发票,在规范纳税方面用实际行动为行业做出了表率。税务总局规定,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电商平台上的企业卖家和自建平台的传统商超和卖场在缴税上义务基本一致,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线上的个人卖家应当承担的主要纳税义务包括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目前,电商平台内的多数小规模经营者适用小微企业的普惠性税收减免,即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新形势下电商经济发展趋势及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一)新形势下电商发展的重要作用
1、有效地拉动经济复苏。在海外需求低迷的背景下,电子商务的快速增长有效地拉动了经济的复苏。据统计,今年1至5月,本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网上零售额1408.9亿元,同比增长19.1%,线上教育类企业收入增长29.9%。其次,以短视频等为主的电商平台发展迅速,如:快手公司销售收入快速增长,月营业收入规模有望超过20亿元,仅春节后三周开具发票份数为1528份,是去年同期的5.9倍;开票金额为10.8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421.2%。综合考虑无票收入的情况,快手公司复工三周收入可达到20亿元以上,较去年同期约增长10%。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的调查显示,快手公司保守预测2020年收入增长10%,达到418.4亿元;乐观预测增长15%,达到437.4亿元。
2、财税收入增长的重要动力。据统计,1至5月,全市科技和信息服务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标准扩大、个人所得税综合改革等多项减税降费政策叠加的背景下,税收贡献保持同比增长4.9%,成为了此次疫情下的重要动力。例如成立于2015年的快手公司,税收收入连续三年呈现出持续快速增长态势,其中,2017年税收规模突破5亿元,2018年增加至14.5亿元,2019年达到27.7亿元。从长期来看,以快手公司为代表的电子商务类企业的未来税收效益增长可期。
3、就业拉动效应十分显著。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不仅成为拉动经济的新增长点,而且成为吸纳劳动就业人员的重要渠道。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一方面,电商带货等新职业的出现可以为劳动人员提供直接就业机会;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承载着大量的就业岗位,在经济下行压力下,电子商务也通过帮助小微企业打通物流和信息流,提升小微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疫情出现后,快手公司通过宣布多项佣金减免与帮扶政策,已帮助50万线下电商恢复生意。
(二)税务部门征管面临的挑战
1、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为了防止税源流失,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规定如果电子商务平台未履行报送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电商平台之间存在商业竞争且电商平台经营者存在信息优势,电商平台在信息共享和协助税务部门完成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
2、部分企业卖家存在营收漏报风险。电子商务交易的私密性、隐蔽性、虚拟化给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义务人的经营活动场所或纳税发生地点增加了难度。同时,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因增加额外的费用或者担心隐私泄露等原因,不会选择索要电子发票,同时商家也很少会主动提供电子发票,而发票正是税收征管的主要依据,因此导致很多交易都无法追踪。
3、税务部门电商税收征管仍存较大难度。其一,电子商务的交易特点不同于传统的线下交易,信息和技术壁垒增加了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难度;其二,现有的电子商务法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课税对象、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税收管辖权等没有明确规定,不利于税务部门合法合理开展电商税收征管;其三,部分税务征管人员的相关业务知识缺乏、信息技术掌握有限,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数字化税收征管要求。
三、加强电子商务发展和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包容审慎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
在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就业压力加大的形势下,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提振和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因此,政府监管部门应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审慎出台准入和监管政策,大胆鼓励民众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为电子商务的高质量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涉税责任
现行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主要依托电商平台进行交易结算,支付平台会保存完整的交易记录、账户信息、物流情况等。因此,可探索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及时向税务部门报送相关交易信息,税务机关将会摆脱对电商征税只依据发票的征税方式,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报送信息,全面掌握电商的运营情况,减少税务征收运行成本。据悉,近期税务部门已经和京东、天猫等电商平台合作降低网店商家的营收漏报风险。
(三)扎实推进电子商务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依托电商平台经营者,推动税务、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收信用管理制度,以及信用保护、失信惩戒与诚信褒奖等实施细则。要在银行信贷、交通物流等领域强化税收征信记录对信用主体经营和生活的影响。
(四)推动线上交易电子发票全覆盖
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但在实际生活中,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过程使很多消费者放弃索要电子发票,使税务机关难以稽查电商的实际交易数额。为此,应着眼“以票控税”的制度体系建设,推行线上交易电子发票全覆盖的制度,将线上交易有效纳入税务机关的监管范围,防止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