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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筑牢公共卫生安全的铁壁铜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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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者,治之端也。9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项立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重要讲话精神,强化本市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条例具有鲜明的首都特色,将进一步增强本市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条例紧密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需要,将药品零售企业和海关等纳入监测预警哨点,明确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增强早期预警能力。对严格进出京人员管理、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管理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将本市行之有效的疫情防控做法和经验固化到立法之中,填补了法律法规空白。在全面征求各方意见、广泛凝聚共识基础上,完善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共同参与和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防控、有效救治的体制机制,全面规范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各项工作,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今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条例全面厘清疫情防控各方法律责任,将更加有力动员全市人民群众依法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四方责任”是本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结出最为重要的防控经验。条例对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防控责任作出规定,明确监督落实的具体措施,引导和促进各方责任的落实,提升“社会免疫力”和“整体战斗力”。对不配合应对措施的行为,提出“疏堵结合”的制度设计,要求做好对居民、村民的信息告知、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工作,同时明确了劝阻、制止等有效措施。

  条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对于疫情期间强化民生保障具有重要意义。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基本就医问题,明确医疗机构在做好防疫的前提下持续提供日常医疗服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症患者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条例还规范了志愿服务和物资捐赠制度,完善养老机构等特殊场所的应对措施,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应急救助,将疫情对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重大考验,也是对公共卫生安全法治建设的一次深度检验。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这样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统筹考虑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统筹相关立法修法工作,才能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用好用足地方立法空间,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和疫情防控需要,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促进出门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推广分餐公筷等成为良好社会风尚。修订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并开展执法检查,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通过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为推动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当前,虽然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但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将得到更加有力到位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