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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为生态安全和市民健康保驾护航——《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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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依法防控、依法治理的极端重要性,强调生态本身就是经济,保护生态就是发展生产力,要针对这次疫情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为了将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有效的制度机制和经验做法固化下来,6月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当其时。

  针对重点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共五章52条。针对重大疫情中对医疗废物管理、建设共同防治体系建设、完善全过程管理制度、健全相关管理措施、违法行为惩罚等重点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一是加强重大疫情中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条例明确在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对产生的医疗废物采取特别防控措施;将相关单位、场所和地点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列入重点管控生活垃圾,参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关应急措施。

  二是构建共同防治体系。明确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重点内容,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建立突发事件中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联防联控协调机制。明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政府应当加大政策支持的力度。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和属地管理执法联动机制等责任;规定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处理机制,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三是完善全过程管理制度。对产生环节,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原料、能源和工艺、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等。对收集、贮存、运输环节,规定按照不同特性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加强贮存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规定跨省和市内跨区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对运输单位提出要求,不得在运输途中抛撒、泄露、丢弃、倾倒;没有自行利用、处置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收集、接收,不得无故拒收;建立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信用管理机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是健全相关管理措施。对社会源危险废物,规定设立实验室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机构或者人员;实验室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产生的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应当设置专门的贮存场所分类存放,不得随意丢弃、填埋。规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及配套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废弃电池回收制度;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单位等提出管理要求。对工业源危险废物,明确工业园区根据相关规划配套建设贮存、转运、处置设施和场所,有关工业企业应当建设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对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明确各区政府应当结合辖区实际合理设置有害垃圾集中暂存点,有害垃圾投放点至集中暂存点间的投放、清运、暂存等收集过程,按照国家规定豁免危险废物管理。

  五是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规定了对违法者依法按日连续处罚,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首都的生态环境。同时规定,发生危险废物污染损害的,受害方有权依法请求侵权赔偿,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等。

  与《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紧密衔接

  做好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的收运工作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国家新修订的固废法第五十条规定,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运输的具体要求,并与国家固废法、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内容进行了衔接。

  一是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电池、废弃化学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有害垃圾,按照垃圾分类的要求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设置收集容器,分类收集有害垃圾(第三十四条)。二是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有害垃圾收集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第二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有害垃圾,结合辖区实际合理设置有害垃圾集中暂存点(第三十五条)。三是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实施分类收集的有害垃圾,收集过程豁免危险废物管理。从有害垃圾投放点至各区有害垃圾集中暂存点之间的投放、清运、暂存过程,为收集过程,豁免危险废物管理,按一般生活垃圾管理。从各区有害垃圾集中暂存点以后的运输、处理过程,应当按危险废物管理,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利用、处置(第三十五条)。四是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关于有害垃圾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第四十五条)。近期,本市还将出台《北京市垃圾分类有害垃圾收运处置工作方案》,对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具体规定。

  发挥好立法之于生态保护的重要作用

  为了落实好法规相关要求,切实发挥法规立法之于生态保护的重要作用,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做好宣讲、条文解读和培训工作。二是抓紧出台贯彻落实条例的配套制度,缩短实施适应期。尤其是要完善重大突发事件中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联防联控协调机制,明确重大突发事件所涉及医疗废物和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的管理措施,并抓好落实。三是加强部门间、部门与街乡的信息互通和执法联动,形成衔接有序、协同高效的执法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