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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力量推进社会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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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聚焦超大城市治理需要,呼应人民群众需求;把握法治和德治的关系,规范和倡导并重;突出首都特色和经验,着力构建本市文明促进与保障的制度体系。

  强调“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明确文明行为的边界

  文明行为涉及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可能在一部法规中穷尽列举。为了便于群众把握什么是文明行为,条例将文明行为定义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界定为公共领域的涉他行为,强调了“行使个人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自由和权利”的宪法精神,明确了文明行为的边界,有助于帮助人们从总体上把握文明行为的底线。

  凝聚民意共识,设定文明行为规范

  条例作为市民身边、日常中的法,不仅立法过程要依靠市民,将来做好执法、司法、守法各项工作也要依靠市民。立法启动以来,在工作内容和程序上,都始终把民意作为立法的重要考量。在前期发现问题、聚焦问题阶段,我们广泛进行社会调查、民意征集,2200万网民关注、142万市民参与社会问卷调查;条例一审后,又请市区乡镇万余名人大代表、230多位政协委员提出修改意见,充分调动各界人士参与立法的能动性。可以说,条例立法的过程,就是一个文明教育的过程、凝聚共识的过程。

  条例根据民意共识,从正反两方面规定行为规范,行为引导、文明意识的培养与治理、处罚并重,形成倡导性规范“搭台唱戏”、禁止性规范有效补充的规范体系,推动思想观念的“最大公约数”转化为人们行为的规矩和准绳。

  对于文明行为,一是突出首都特色,提出了热爱祖国、热爱首都的政治要求;二是要求公民积极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明确本市支持和鼓励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三是规定了公共卫生、公共场所秩序、交通出行、社区生活等九个领域的具体行为规范,如维护公共场所卫生,文明交通,排队礼让,光盘行动,绿色出行等。

  对于不文明行为,条例对市民普遍厌恶的顽症痼疾和陈规陋习进行精准画像,对公共卫生、公共场所秩序、交通出行、社区生活、旅游、网络电信等六个领域的不文明行为提出重点治理要求,如随地吐痰、高空抛物、噪声扰民、电动车楼道充电、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污等。同时对治理措施作出了规定, 包括行政机关加强日常检查、联合惩戒,社会单位和个人劝阻、制止、投诉、举报等。

  总结疫情防控经验,普及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面对疫情,越来越多人开始意识到文明生活方式的重要性,戴口罩、一米线、公筷公勺、禁食野生动物等行为越来越受到推崇。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顺应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健康需求,条例将疫情期间的文明习惯进行固化,包括“本市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倡导良好饮食习惯,维护社会心理健康,提高公民的文明卫生素质”“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在遇有突发事件时,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以及“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公筷公勺,有条件的应当推行分餐制,引导消费者文明健康就餐”等。将这些行为上升到法规层面加以规范,一方面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另一方面引导人们养成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的健康生活方式。

  体现北京经验特色,构建文明行为促进和保障的制度体系

  本市在多年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探索和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条例对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公共文明引导员、北京榜样、文明行为记录、文明行为白皮书、公共文化服务促进等本市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和提升;明确了群团组织、新闻媒体、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大型活动组织单位、互联网自行车和快递外卖企业等各方主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责任,建立起涵盖教育促进、文明引导、文化服务、信用评价等多维度的文明行为促进和保障机制。这些规定,一方面有利于推动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实践不断与时俱进、深化守正创新;另一方面,通过制度层面的明晰责任、激励引导,有助于激发社会各主体的主人翁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在加强和完善首都治理的背景下,形成共建共享的良好格局。

  明确法律责任,保持法律体系协调统一

  条例按照坚持法制统一、保持同位阶法规之间相互协调的原则,明确了法律责任。一是对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的行为,作出衔接性规定;为便于守法和执法,将第三章重点治理中不文明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规定进行了梳理,与本条例同步公布。二是对于确需由本条例增设的法律责任,主要从约谈、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责令公开道歉等信用罚的角度进行了规范。三是建立社会服务制度,规定违反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四是同步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对于市民反映最强烈的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提高处罚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