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屑导航小图标 首页 > 服务互动 > 《北京人大》杂志 > 2020年 > 第5期 > 特别关注

强化禁猎禁食 严管交易利用

【字号: 收藏收藏 打印打印

  今年4月24日,《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细化了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完善了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等管理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随着本市绿化面积的增加,生态环境的改善,越来越多的野生动物选择在京栖息,加大保护和执法的力度已成为当务之急,条例的颁行将为本市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审由5月底提前至3月底

  制定条例,是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去年,开展了法规立项论证和起草,原定今年5月底一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其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党中央高度重视。

  今年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加强法律实施,加强市场监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重要指示。

  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及时、有力的法律保障,在疫情防控人民战争的关键阶段,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市委明确要求抓紧制定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市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中央和市委的相关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最新规定,紧扣人民群众重大关切,紧扣全面依法治市现实需要,组织立法专班,加快推进条例立法进程,将一审时间由5月底提前至3月底。

  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伟多次调度并听取了立法情况汇报,提出明确要求。立法专班各成员单位通力协作,立足超大城市实际,突出疫情防控需求,主动回应社会舆论关切。

  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要求,重塑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理念,遵循依法保护、禁止滥食、保障安全、全面监管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细化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重要栖息地保护等制度,建立健全危害预防、猎捕、人工繁育以及全面禁食滥食等监管制度,培育全社会野生动物保护和危害预防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将禁猎扩大到全部陆生野生动物范围

  据统计,我国自然分布的脊椎野生动物有7300多种,已定名的昆虫10余万种。其中,依据国家法律保护的约有2000种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00多种,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等“三有动物”1591种)和120属的部分昆虫。据调查,本市共有本地陆生脊椎野生动物500多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81种,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22种,包括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5种,如褐马鸡、黑鹳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66种,如斑羚、大天鹅、灰鹤、鸳鸯等;本市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17种。

  在野生动物保护范围上,条例明确本市依法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将严格按照国家一级和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动物”名录以及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和有针对性保护。在野生动物管理范围上,适应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的需要,条例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决定,将禁止食用和以食用为目的进行的猎捕、交易的范围,拓展到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角度做出严格管理规定,是对野生动物的一种普遍保护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说,条例极大地拓展了适用范围。

  健全栖息地保护体系

  保护野生动物的关键是要保护好其赖以生存的栖息地。本市现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5类自然保护地79处,总面积约36.7万公顷,占本市国土面积的22%,初步形成了布局科学、层次结构合理的自然保护网络体系,使本市90%以上国家和地方重点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

  为了解决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相对滞后的问题,条例明确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每5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为了落实上位法确定的保护规划制度,条例明确市野生动物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保护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相协调,并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各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保护规划的相关内容。

  为了充分体现大城市栖息环境保护的要求,条例规定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编制并公布本市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明确其范围,确定并公布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对本市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以外的区域且有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由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条例还明确了栖息地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的六个方面的具体保护措施。这样就在上位法确定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制度基础上,健全了具有大城市特点的栖息地保护制度体系。

  条例施行后,园林绿化部门将在绿化建设中,统筹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优先考虑食物链构建、生态廊道建设和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相关要求,为野生动物栖息营造良好生态环境,让本市的生态环境越来越友善。在新一轮百万亩造林绿化中,统筹抓好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和营建,平原地块每1000亩营建1处“本杰士堆”,配植食源、蜜源植物,结合雨洪蓄滞建设小微湿地,为野生动物提供食物、水源和隐蔽地,促进区域生物多样性恢复和维持。

  全域常年禁猎

  为严格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条例取消了实施办法关于“每年3月至5月、9月至11月禁止狩猎”的规定,明确规定本市全域常年禁猎,对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目的的猎捕要进行严格审批。特殊目的猎捕管理办法授权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具体制定。对于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将没收猎获物并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将处以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将处以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有捕猎行为但是没有猎获物的,也要面临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突出危害预防,强化禁止滥食

  为了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条例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采取防控措施。同时,细化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设置制度,强化了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在人畜共患传染病协作防控的职责。

  条例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决定,注重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将禁食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拓展到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并从供给侧和需求侧双方向,从猎捕、生产、经营、加工、运输、寄递、消费等环节,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禁食制度体系。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这一禁食范围与全国人大禁止滥食决定相比略宽,主要考虑本市重点保护的17种水生野生动物,已经较为稀少,为加强物种保护,增加列入禁食范围。

  条例明确规定酒楼、饭店、餐厅、民宿、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不能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将会被从重处罚。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在全面禁止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同时,有些野生动物是可以依法食用的。就陆生野生动物而言,纳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属于家畜家禽,按照畜牧法规定执行。就水生野生动物而言,对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水产新品种名录》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等法律规定执行,是可以依法食用的渔业资源。对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符合特定条件的(如对人工繁育种群不视为野生动物的),可以依法食用。

  严格交易监管

  本市作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重要集散地,加强交易监管非常重要。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发展,网上交易普遍,作案范围分布零散而广泛。有调查显示,全国网上野生动物交易,本市排在前列。近年来,市园林绿化局与市公安局和有关网络平台等单位配合,破获了一批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

  条例中明确禁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为违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务,并明确了相应的罚则。需要注意的是,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同时违反食品安全、电子商务、电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还将面临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关闭网站等行政处罚。

  条例规定对以非食用性目的运输、携带、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相关许可证、专用标识、检疫证明、进出口证明等合法来源证明,保证全程可追溯。

  严控人工繁育

  据调查,本市经批准持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共有325家,实际有繁育动物存栏的117家,包括动物园、小型观赏展示园区、科研实验及救护机构、养殖场等。养殖类型大致分为观赏动物和经济动物(梅花鹿、暹罗鳄、野猪等),涉及500多种、2.6万多只。

  为堵住漏洞,最大限度降低人工繁育环节风险,条例对繁育主体、目的、选址、审批、管理等方面完善了制度设计。人工繁育许可范围拓展至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目的仅限科学研究、药用、展示等特殊需求,申请主体仅限单位。同时,细化了具体管理规定,禁止在中心城、副中心、水源保护区等特殊区域设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可以说,本市对人工饲养繁育野生动物的管理将更加严格。

  禁止擅自放生

  近年来,市民随意放生野生动物时有发生,引发的问题广受关注。对此,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二是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为防止随意放生造成人身伤害、生态破坏,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做了补充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的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对于擅自放生的,将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部门职责

  近年来,园林绿化部门加强与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大对非法猎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组织开展“候鸟行动”“净网行动”等专项行动20余次,查处各类案件近230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76人,行政处罚3483人次,有力地震慑了危害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条例明确了园林绿化和农业农村部门作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负主责,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交通、邮政管理等有关政府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体系。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协调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共享、执法协同、信用联合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法律责任部分并没有明确处罚主体,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治、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进行执法。出现部门执法管辖争议的,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执法协调机制及时解决,也可以提请市政府通过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明确。

  注重社会参与

  野生动物保护作为社会公益事业,随着公众参与渠道不断多样便捷,野生动物保护社会组织也蓬勃发展。据统计,目前本市有各类野生动物保护社会组织19家。社会公众也通过捐赠、野生动物调查监测等方式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每年候鸟迁徙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主动与民间保护组织和志愿者联系,及时收集并查处野生动物保护信息线索。

  为了调动全社会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条例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活动。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信息,制定和实施公众参与的措施。支持社会公益组织依法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为社会力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指明了方向。

  条例将于6月1日起实施,本市将加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推动广大市民和相关经营者自觉学法知法守法,推动各部门各负其责、严格执法,形成政府、市场和公众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领域的精治共治法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