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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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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提出,优化营商环境是一场深刻的变革,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程。要在企业的产权司法保护、商事纠纷解决、破产审判等方面加强工作创新,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回应企业等市场主体关切的法律文书送达、鉴定、执行、知识产权审判和破产审判等重大问题,作出重要制度安排。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发挥法定司法职能作用,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更加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推进解决“送达难”“查人找物难”等问题

  实践中,许多企业有多个办事机构地址,注册地同实际地址不一致,难以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过程中常常遇到企业注册地址无人签收等情况,导致出现“送达难”问题,大量案件需要进行公告送达,严重拉长案件审理周期。

  条例对此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将登记的住所或者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服务平台自行填报公示的其他地址承诺作为纸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在北京市企业登记服务平台中填写的电子邮箱、传真号、移动即时通讯账号等视为电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条款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制度, 为有效解决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遇到的“送达难”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缩短营商环境执行合同指标周期也有重要作用。为确保有关条款落实,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印发《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条例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为基础,对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告知事项、变更义务、法律后果、电子送达、具体诉讼中地址确认、异议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推进条例落地取得实效提供了坚实基础。

  在破解“查人找物难”方面,条例通过法律形式总结固化本市法院近年来探索的有关工作机制,使相关制度法律化,为破解相关难题提供有力保障。规定:“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公安机关等有关政府部门建立被执行人及其车辆查询机制。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需要查找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人员,或者被执行人车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协助查找需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对破产协调机制、破产企业财产处置、破产企业税收优惠、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为构建符合市场主体需求的破产制度机制提供了重要依据,将有力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再提速”。

  进一步提升鉴定评估工作质效

  鉴定评估等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和结论,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围绕加强行业管理,提升鉴定评估工作,2017年11月,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共同签署《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民事和行政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干规定》,建立人民法院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会商、定期通报、沟通交流、教育培训和信息共享机制,规范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双向考评、违法违规行为惩处等监督管理。2018年12月,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内部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为审判执行处理专门性问题提供保障。

  条例在这些做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健全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审计审价等行业管理制度,促进相关机构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工作时限、提高工作质量,配合有关方面查明事实”,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固化实践中好经验好做法,提高了行业管理法治化水平。

  为进一步推动建立鉴定评估考核评价体系,条例还明确“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审计审价等委托机构的遴选、评价、考核的规则与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对委托机构的考核结果”,明确了法院开展委托机构遴选、评价、考核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法院委托机构的选择使用与考核管理。

  随着条例涉及相关制度的实施,今年以来,本市法院一般商事案件平均鉴定评估周期控制在40日内,与以往相比,缩短了约60日。通过线上开展对外委托工作,最快司法鉴定时间仅为27小时,工作效率有了显著提升。

  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效率和质量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下列措施,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一)推进繁简分流快速审理机制;(二)依法扩大独任制审理案件范围;(三)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围绕条例的实施,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将新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将知识产权保护落细落实落地。

  (一)推进繁简分流快速审理机制

  坚持和完善知识产权案件快审机制,遵循审判规律,理清专门化审判与快审快办关系,提升审判效率。坚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请回避权以及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贯穿始终,坚持对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环节不压缩,坚决杜绝以牺牲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代价换取审判效率提升。加强集约化管理,着力将送达、排期开庭、陪审员预约、卷宗装订等事务性工作从审判工作中剥离,设立专人进行集约化管理,全力保障办案质效。

  (二)依法扩大独任制审理案件范围

  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及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做好改革试点工作。

  (三)探索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

  技术调查官制度是知识产权司法工作中的新生事物,对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科学性和办案效率来说,发挥了越来越重要作用。近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室委派技术调查官参与了1880件案件的技术事实查明工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提供了“智库保障”。按照条例的要求,将在实践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一是进一步规范技术调查官工作方式。更加注重保障当事人对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的知情权利,完善简单咨询、参与诉讼活动和庭后咨询三种技术调查官工作模式,明确不同模式下,技术调查官的信息告知事项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相应的工作流程。

  二是灵活采用“多技术调查官”模式。尝试在重大案件或交叉学科案件中指派两位技术调查官参与的方式,以此提升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同时,完善技术专家委员会运行机制,为案件中的技术事实查明与认定提供进一步研究与讨论。三是构建技术调查官资源共享机制。针对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普遍反映的涉及专业技术知识的案件收案量逐年增长、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案件审理效率低的问题,进一步探索构建技术调查官资源共享机制,促进技术类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与此同时,对于京津冀地区技术类案件的审理需求,在最高法院统一协调指导下,积极参与协助津冀法院审理案件的技术事实查明工作,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整体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