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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依法战“疫”力度 为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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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出台记实

  2020年春节前夕,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湖北省武汉市发端,进而笼罩湖北全省,并蔓延波及全国,北京也受到严重影响。

  北京作为首都,作为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担负着“四个服务”职责,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责任重大。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团结带领全市人民打响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

  在这场全民参与的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市人大常委会迅速响应,主动作为,专门于2月7日加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聚焦进一步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共同参与疫情防控,为首都科学有序防控疫情提供了法治保障。

  疫情就是命令

  疫情发生后,市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一直从依法防控的角度,密切关注疫情应对的各项措施和法律问题。

  常委会领导在第一时间,要求有关工作机构尽快对与传染病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密切关注疫情防控工作,收集立法需求,做好相关立法工作;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法律支持。

  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同志与市司法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参与防控措施制定的同志进行沟通,并梳理、研究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依据。

  2003年非典疫情结束之后,国家总结抗击非典的经验和教训,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各级政府责任,给予政府充分的法律授权,明确社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义务和权利,构建了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和全社会动员机制,旨在使疫情发生后,政府能够快速依法采取措施,控制疫情发展。2006年国家修订了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北京市政府修订并公布了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9年11月,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还发布了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中央密集出台了多个文件,对疫情防控进行了全面部署,北京市也相应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对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预案梳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疫情应对的法律分析和工作建议,为《决定》的制定出台奠定了基础。

  出台《决定》势在必行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后,在党中央统一指挥下,全国各地积极开展疫情防控,与此同时,防控工作也面临一些问题。比如,有些市民不理解、不配合政府采取的登记、报告等措施;有的瞒报病情,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造成更多人群被感染;还有的小区不允许返京人员进入小区,有的村镇断路、设卡、阻碍交通等;还有个别人在公共场所拒绝佩戴口罩、制假售假发“国难财”、哄抬物价……这意味着需要进一步强化公民的法治意识,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自身在疫情防控中的责任,更好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共同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彼时,返京人员流动高峰即将到来,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特别是,本市疫情防控工作中政府部门、街道社区、单位及个人等主体应履行的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在这样的背景下,也是在这样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上,常委会领导研究尽快出台《决定》,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以法规形式固化前期疫情防控机制成果,支持政府继续依法采取各项措施防控疫情;另一方面,从法律层面强调社会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强化公民的法治意识,引导全社会依法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起到一个强化和宣誓动员的作用。

  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会议上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决定》的制定出台指明了方向。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时决策,带领工作班子在前期的疫情应对法律分析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当前的疫情形势需要,起草了《决定》草案。

  广泛征求意见

  《决定》出台前,为确保其质量和效力,向市委、市政府、市司法局、市卫健委等单位广泛征求了意见,此外也征求了全体法制委员会委员、法治建设顾问和全体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建议。市委书记蔡奇、市长陈吉宁听取了相关汇报,提出了修改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情况,常委会领导带领工作班子,对草案反复进行了修改。

  有的建议提出,应当增加单位和个人的报告义务,明确拒绝隔离治疗的法律后果。《决定(草案)》据此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机构或者政府规定的基层组织报告。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其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此外,与《决定》一起公布的《<决定>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列出了相关的法律依据,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等。

  有的提出,由于本市并没有采取停工停产的措施,建议不使用“复工”的表述,以免引起误解。

  《决定(草案)》定稿对于原来“复工”的表述也进行了修改更正。

  有的提出,第四条的第三款:“关注疫情防护知识,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修改为“关注疫情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在《决定(草案)》定稿中,吸纳这一意见,加入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的表述。

  有的提出,在第五条增加一款:“任何人不得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类伤医、闹医等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各部门依法从重从快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这一建议,草案定稿也予以采纳。

  《决定(草案)》也充分参考了法治建设顾问周继东、姜俊禄、李林、姜明安、郎胜、王轶、于安、王磊、牛有成,法制委员会委员孙力、韩大元、易继明、王钢、焦洪昌、邹维萍、钱婉约、吴文彦等人的意见建议。他们也一致表示,赞成《决定》的出台,并对相关工作人员在短时间内为起草该决定做的大量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和认可。

  创新推出《决定》,汇编相关法律条款

  2月6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伟主持召开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主任会议。会议听取了法制办公室关于《决定(草案)》的汇报。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社区工作者、负责疫情报道的记者等各方面意见,征求市政府及司法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等意见,及时向市委报告,并根据市委要求和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尽快修改完善,做好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准备。这次主任会议研究了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确定会议于2月7日下午4:00召开。

  7日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明确了本市疫情防控工作中政府部门、街道社区、单位及个人等主体应履行的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与《决定》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同时进行汇编,和《决定》一起向社会公布。公众都可以在网上查看详细的法律规定。这是一个创新之举。

  依法防控疫情是一场人民战争,群众的知晓和理解、关注和参与至关重要。及时向群众做好信息发布和解释说明也必不可少。

  “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工作人员疫情等情况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疫情防控期间,阻碍疫情防控执行职务的,如何处理?在疫情防控期间,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诊疗和救治工作,发生各种伤医、医闹等情况的,如何处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制假售假,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决定>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关条款》通过“问答”的形式为公众一一进行了答疑解惑,让公众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受到了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好评。对于强化公民的法治意识,推动公民知法守法,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自身在疫情防控中的责任,更好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共同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编后:于法有据才能依法有序。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决定》,让北京市民看到了,北京市不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施政能力。面对接下来陆续开学、开业、返岗、大量人员大流动大聚集的情况,这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法治支撑。在这场战役中,没有人是旁观者,每个人都是责任人。秉持这样的理念,多方共同发力,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依法科学有序抗击疫情,我们一定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