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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八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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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7日下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重要讲话精神,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伟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伟、庞丽娟、闫傲霜、李颖津、张清、侯君舒,秘书长刘云广出席会议。

  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在此背景下,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共同参与疫情防控,引导全社会凝心聚力、共筑防线,形成战胜疫情的强大合力,有必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决定》,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

  《决定》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即将到来的返京人员流动高峰和目前所处的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所作出的重要决定,将为政府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决定》充分考虑了首都北京超大城市实际,是在特殊时期的特别规定,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

  决定起草的总体考虑:一是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各部委以及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为了巩固前期成果,支持政府继续依法防控疫情,需要进一步强调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并对政府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提出要求;二是强化公民的法治意识,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自身在疫情防控中的责任,更好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共同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决定》规范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有关活动及其管理,包括防控的总体要求、政府相关职责、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决定》明确,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相关疫情控制措施。《决定》还明确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的疫情防控责任;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责任;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定义务。针对目前疫情防控中比较突出的违法行为,《决定》强调要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