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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题导向和首善标准——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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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进行专题询问。在分组审议中,共有10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4位列席代表发表了意见。

  市“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严格落实市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要求,报告中问题和原因部分不少于三分之一、解决问题的举措部分不少于三分之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前期调研和讨论市“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坚持问题导向,既充分肯定工作成绩,更详细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关于法院刑事审判工作

  近年来,全市法院按照中央和市委的部署要求,积极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全面准确履行刑事审判职能,刑事司法能力和审判质效都有了很大提升,在惩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和首都安全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委员们指出,刑事审判中与之相适应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尚未牢固确立,还不能体现在每一个司法裁判上;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作用发挥不充分,统筹推进改革的力度以及机制落实有待进一步加强;有些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当庭宣判率不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不强、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审判质效需要进一步提升。委员们建议,应当始终坚持首善标准和问题导向,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在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依法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权利等方面取得新进展。鲁为委员建议,加强对公安改革、检察改革的研究分析,发挥好审判的引领和导向作用,推动侦查、检察机关按照审判标准开展侦查取证和批捕起诉。王红、周开让委员和卫爱民代表等建议,积极探索案件审理方式的改革,促进案件繁简分流,不断提升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严格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推进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重视律师作用发挥,进一增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性。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需要进一步加强。委员们指出,前期调研中发现有的法院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视程度不够,对中央有关的规定和要求没有吃透,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的把握还不够统一;参与黑恶案件办理的专业力量不强、经验不足,案件办理质量不高,影响了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行业管理、社会治理方面的问题剖析不及时、不深入,司法建议运用不够充分,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整体司法效能有待进一步提高。陈永委员建议,坚持首善标准,对黑恶势力犯罪零容忍,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统一适用标准,依法从严快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参与综合治理,推动本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审理新类型犯罪案件需要进一步改进。委员们指出,法院在办理新类型案件中,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对这类案件的规律、特征分析研究不够,典型案件法治宣传力度不够,参与社会治理成效不明显;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追赃挽损率低,办案周期长也导致涉案人员集体访频繁,影响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委员们建议,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共同做好金融、电信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审判工作,既依法严惩犯罪,又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 深入研究这类案件的规律、动向和特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通过典型案件加强法治宣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队伍综合素质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委员们指出,前期调研中,基层法院普遍反映刑事审判力量不足、队伍老化、结构不合理,人才流失较为严重,单纯以办案数量考核刑事审判业务不科学等问题。委员们建议,应当健全完善职业保障,着力解决好队伍不稳定、年龄结构断档的问题,进一步拓宽职业发展空间,提升刑事审判岗位的职业尊荣感;通过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刑事法官驾驭庭审、审查证据、适用法律、把握政策、判决说理以及审理新类型案件的能力水平;综合考虑案件数量、类型、难易程度、办案质效等因素,建立符合刑事审判工作特点的考核机制。

  内设机构改革后,对未成年人案件审判队伍形成较大冲击,委员和代表们高度关注。王红委员建议,市高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对策和办法,对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专门举措。王俊成委员建议,在未成年人审判中更加注重挽救、教化,多数基层法院虽不再单独设置未成年人审判庭,但犯罪源头预防、矛盾源头化解变得非常重要,法院可以通过典型案例,加强对青少年的法纪教育。

  关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自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按照中央和市委的部署要求,主动作为、精准发力,在改进工作机制、创新办案模式、宣传新增职能和推进专业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实践与探索,为促进依法行政、服务保障“四个中心”建设、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配套制度机制仍不健全。委员们指出,符合公益诉讼特点和规律的法律规范体系仍需完善;具体操作层面的配套规定仍需细化,相应程序规范和办案细则有待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的一体化办案机制,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协调配合机制均有待健全,与审判机关之间的工作协同仍需加强。委员们建议,持续推进配套机制建设,完善办案规则,规范办案流程,全面提高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规范化水平;同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常态化沟通,建立健全良性、互动、积极的协同工作机制,推动实现信息共享,形成最大工作合力。闫傲霜副主任建议,先探索出一套相对完整的工作制度和流程,一方面总结经验,另一方面在食品安全等领域,形成具有参考意义的北京实践,为下一步国家层面立法提供支持。辛崇阳委员认为,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解决公益诉讼中发现线索难、收集难的问题。聂大华委员和朱建岳代表建议,探索建立京津冀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工作机制,凝聚跨区域公益保护合力。

  办案质效有待提升。委员们指出,目前公益诉讼成案起诉的数量不多,有影响力的案件少,难以有效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作用;检察机关的办案领域不够均衡,工作推进不平衡、不充分,与行政公益诉讼相比,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进展较为缓慢;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委员们建议,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办案中的作用,着力改进案件线索发现收集、调查取证、司法鉴定等制约办案成效的薄弱环节,提高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科技化水平;加强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及时总结符合检察体制和首都实际的经验做法,破除工作难点,提升办案质效。马辛委员提出,应该建立制度机制,保护提供线索来源个人信息,消除提供线索的个体的顾虑。冯培、陆杰华、卫爱民和毕雁英等委员和代表建议,加强创新,依法拓宽公益诉讼适用的领域,行使好保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职能。

  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委员们指出,部分办案人员在办案理念、知识储备、业务技能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对诉讼规律的研究和把握没有完全到位,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新身份也对办案人员的调查取证、出庭应诉等业务能力提出新的挑战,公益诉讼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仍需加强。委员们建议,主动适应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发展和业务需要,建立专业人才长效培养机制,强化系统教育培训,着力解决知识储备、业务能力、办案经验不足等问题,切实提升办案人员综合素质能力。张建民代表提出,基层检察院在人力配备和机构设置上应该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来从事公益诉讼工作。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群众参与度不高。委员们指出,当前社会公众不知道、不了解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现象依然存在,普法宣传工作需要加强;与社会组织之间缺乏常态化的沟通协作,衔接配合不够顺畅,统筹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格局尚未形成,公益保护合力不足等。马辛、杨凤一和陆杰华等委员建议,加大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更多地利用新媒体,包括文艺、电视剧等方式,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多种方式,利用一切可以宣传的空间开展系统广泛宣传,让全社会都知道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这项工作。王俊成、周开让和陆杰华委员建议,加大对公益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沟通合作机制,对其提供线索、提供专业服务给予奖励,调动社会专业力量共同参与,努力营造全社会了解和支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