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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总规实施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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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推进《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实施,2018年,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工作。历经第九次、十一次、十二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订,条例于今年3月29日第十二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于自4月28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九十三条,分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条例明确了违法建设查处职责分工和街道职责定位,完善了对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予以固化,为新版城市总规实施和疏整促以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性保障和支撑。

坚持对标对表,注重立法与改革耦合度

  第一,条例作为本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充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精神和新版城市总规提出的新思想新理念新要求,为“一张蓝图干到底”提供制度性保障。建立全域管控、分层分级、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体系;明确北京“四个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强化“两线三区”管控;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立规划制定、实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建立常态化的城乡规划体检评估机制;明确减量发展理念;明确街区更新实施机制;建立城市设计体系;完善农村规划管理审批制度。

  第二,条例对本市贯彻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等取得的经验成果进行了确认和固化。近两年,本市按照中央相关部署要求,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系列好的经验和成果。条例进一步推动经验成果落实落地,建立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建设需求和多部门管理要求;制定建设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对符合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在7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减少申请材料,实现部门内部信息推送和交换;建立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机制,实现一次申请、集中验收、统一确认,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第三,条例及时体现改革精神,与改革同频共振。今年1月,中办、国办出台《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2月,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对基层管理体制作了重大调整,明确赋予街道行政执法权。条例按照文件精神和要求,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可以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有效立法

  条例按照“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思路,针对拆违实践中制度支持不充分、强制手段不够用的问题,精准发力,为疏整促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撑。

  一是遏制新生违建。条例规定,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并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

  二是代履行拆除违建。条例规定,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符合法定代履行情形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三是提高违建当事人的违法成本。条例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费用、安全鉴定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处滞纳金。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类型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数额的二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多措并举,突出地方立法集合性

  为形成对违法建设的联合打击,除强制拆除等查处性措施外,条例力争多点着力,多措并举,形成联动机制,充分体现了地方立法灵活性大、集合性强的特点。

  条例规定,公检法机关应当协力做好违建查处工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民事诉讼法及两高司法解释等对公安、检察院、法院相关职责的规定,条例再次作了指引和强调规定。条例明确,执法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任何个人有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可以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其他相关措施,主要包括: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执法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暂停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对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热、通讯等服务;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已提供相关市政公用服务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予以纠正。

注重利益平衡,有效监督行政执法

  为解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条例突出了对违法建设的从严查处,处罚力度较大。同时,为避免行政机关权责失衡,条例注重扎紧制度笼子,完善对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严格依法行政、遵守法定程序、公开透明执法,力争实现权责、利益关系的平衡。

  一是规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2018年,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条例根据文件规定,完善了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规定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建设,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对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全程进行音像记录;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的情况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二是规定公众举报监督制度。条例规定,本市鼓励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执法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其他举报方式,对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将有关案件线索转交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于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行为,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