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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打包简易修改 提高涉农地方性法规整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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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就修改决定草案做了说明。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发表了宝贵意见和建议。总体认为,此次涉农法规修改坚持了服务保障改革、法制统一、科学立法等原则,工作比较扎实,修改内容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紧扣北京实际,服务保障改革

  农村委员会的说明提出,这次法规还把一些成功的管理措施通过法规固化下来,突出了北京特点和特色。如,针对市民反映的破坏绿化资源的突出问题,在《北京市绿化条例》中规定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制定树木绿地认建认养办法;将违反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增设为禁止性行为,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加强城乡节水精细化管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明确用水应当安装水计量设施进行科学计量。马曙光、崔新建等委员认为,现在北京全力推进乡村振兴,随着形势的发展,相关法规存在着很多不适应的情况。这次修改落实立法与改革发展相适应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十分必要。在固化机构改革成果方面,这次根据部门职责调整情况,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的水功能区划牵头编制单位、河湖上新改扩建排污口的审批和处罚主体,由水务部门改为生态环境部门。在巩固“放管服”改革成果方面,根据近年来国务院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中水务部门组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调整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同时规定水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删去《北京市公园条例》关于公园内拍摄电影电视许可的规定,《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关于农业机械维修资质的规定,《北京市绿化条例》关于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的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关于防雷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管理的规定。删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征缴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的规定。

  坚持法制统一,增强立法的系统性

  农村委员会的说明提出,这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对有关条款作删除或者一致性修改,同时注意与相关地方性法规和部委规章协调,注意关联条款修改。如,与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衔接,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关于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规定调整为准用性规定。与《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协调,删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规定。

  马林、马曙光等委员表示,这次涉农法规修改体现了法制统一原则,特别是着力统筹解决过去常常出现的不同法律法规之间不“咬合”、缺少相互配合的问题,对提高效率和增加立法的可持续性、系统性、稳定性开了一个好头。

  坚持科学立法,增强立法的操作性和规范性

  农村委员会的说明提出,这次打包修改过程中常委会工作机构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市人大代表和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区人大的意见和建议,对拟修改条款,仔细论证,逐条提出修改理由,较好地落实了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提高了制度的操作性和规范性。如,为增强制度的操作性,针对执法中土地使用权地价款协查难、认定难的问题,经过有关部门测算,将《北京市绿化条例》中关于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地价款的倍数计算罚款调整为每平方米处300至3000元的罚款。为促进公众参与保护,在《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中增加规定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标志管理,加强古树名木历史、科学、文化等价值的宣传。又如,为增强制度的规范性,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对有关部门名称进行调整。

  周开让委员建议,对破坏性利用古树进行健身锻炼等行为,在《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中进行立法规范。赵玉忠代表认为,实践表明采用生物方法防治虫害,不仅农产品是安全的,也保护了水、大气和土壤,建议研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发展生态农业提供制度支撑。

  此次打包修改,运用2018年涉农地方性法规全面立法后评估成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作为一次探索,也还存在一些不足。

  如,部分与机构改革相关的条款仍需要研究,个别立法技术还需要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将于7月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二审,以更好地处理有关问题,确保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