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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题导向 将非机动车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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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第四次、第七次会议审议,于2018年9月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11月正式施行。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有哪些社会共识以立法固化,有哪些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立法明确,又有哪些难点问题以立法解决?让我们共同来回顾。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出台,将社会普遍关注的非机动车管理纳入法治轨道,进一步加强了道路交通管理力度,对于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围绕立法重点,聚焦难点问题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围绕立法解决哪些问题,如何解决问题,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积极拓展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开展了一系列实地走访、调研座谈、调查问卷等工作,多渠道了解社会各界群众的立法诉求。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通过三级代表联系机制,充分汇集群众意见。发挥政府在立法中的基础作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交通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有关企业进行交流座谈,充分了解非机动车管理和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常委会明确了立法重点:一是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加强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安全隐患,让消费者放心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二是明确在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循的技术标准,也就是国家标准;三是对共享单车经营企业加强监管,督促其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维护车辆停放秩序;四是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建立一车一号的实名制;五是对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加强治理,完善快递、外卖行业电动车使用管理制度。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指出,通过地方立法,既要解决数目庞大的超标电动车、老年代步车无序管理的问题,共享单车乱停乱放、无序发展的问题,也要解决非机动车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管理问题,构建长效化的非机动车管理机制。立法既要充分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将本市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总结和固化到条例中来。因此,条例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作出了相关制度安排。

  如何对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定性和加强管理,是此次立法难点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指出,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非机动车范围,应当纳入机动车的管理范围。常委会根据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启动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修改工作,明确了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对违法生产销售活动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了处罚方式和标准。同时,授权市政府制定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办法,规范快递、外卖行业用车的管理。

  “超标电动自行车”也是此次立法要重点解决的难点问题。经过反复论证调研,条例确立了3年过渡期制度,即对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驾驶人按规定申领并悬挂临时标识后可上路行驶,并要遵守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则。过渡期满后,这部分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为了加强这部分车辆的管理,条例还针对不上牌、期满上路等违法行为,设置了罚款、扣留车辆等管理措施。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加强制度设计

  非机动车的管理需要坚持社会共同治理的理念。条例在明晰政府各部门管理职责的基础上,规定了非机动车生产、销售、运营、使用单位的企业主体责任,非机动车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责任和市民依法购买、使用车辆的责任以及门前三包责任制等,充分体现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共治的理念。在电动自行车产品销售管理方面。条例根据国家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一是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能力等技术方面的要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明确不在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二是要求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将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和登记上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有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三是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按照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非机动车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核验和登记。

  在非机动车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材料和登记程序,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查验。在产品目录内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与此同时,条例还完善了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规则,规定了停放要求和禁止停放的区域,对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作出了规定。针对共享单车经营企业不及时处置废弃、损坏等车辆的情况,规定相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在共享单车治理方面。为了解决共享单车乱停乱放、无序发展、挤占公共资源等突出问题,条例完善了共享单车使用者、经营企业和政府部门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政府部门在服务质量监管、自行车投放总量控制、重点区域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对经营企业报送信息的范围、自行车质量保障、客户端提示要求、用户数据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作了规定,对使用者违法停放行为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

  坚持法制统一,凝聚社会共识

  在立法过程中,常委会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在设定强制措施和处罚标准时,将立法中的重点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信部、公安部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确保立法符合相关要求。

  在立法过程中,条例提出了电动车销售目录制度、登记制度、过渡期制度等创新性制度设计。为确保这些制度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采取各种形式,通过媒体、网站、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意见;通过立法协商机制,向市政协委员征求了立法意见,使立法的过程成为破解难题、凝聚共识的过程,确保法规立得住,真管用。这部条例的实施,为本市依法加强非机动车管理,推动首都精细化管理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