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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彤:法治护航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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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40年来,外商投资在中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发挥着政策“晴雨表”的作用。外商投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过多次审议和反复修改,已经比较成熟。法规草案明确传递出我国在新的历史阶段推动实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坚定意志和决心,给我印象较深的有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促进和保护。其中涉及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的内容尤其值得关注。如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国民待遇义务的适用范围从准入后延伸到了准入前,涵盖了投资的整个生命周期,简化外商准入规定,顺应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放管结合需求,符合国际通行的高标准外资准入规则和惯例规则,堪称草案最大亮点。又如第二十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由于征收征用涉及政府财政救济补偿问题,“及时”体现了国家对境外资产的尊重和保护。

  二是强调了依法依规。条款中多次出现“遵守”“依照法律法规”“依法”等文字,如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也就是说,享受优惠待遇必须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这不仅是对企业的要求,也是对政府的约束和规范,强调了优惠的法定权限。又如,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这里的反垄断审查相关内容,主要是对依法进行反垄断审查的重申,是对外商投资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同时也体现了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原则。

  三是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凡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既可以平等享受国家支持企业的各项政策,也要承担相应义务,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第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两者均以行政法律责任为依据。可见外商投资法的作用不仅是保护,也有管制。要做到“放能放得开,管能管得住”。

  总之,此次外商投资法草案的制定是我国投资法领域的一大进步,其根本立法目的在于放宽外资准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该法一旦正式发布,将为外国投资者施展拳脚提供更为清晰的路径和空间。相信外商投资在中国市场必将拥有更广阔的前景。

  当前,北京正在深化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建设国际交往中心。一般而言,国际交往中心,尤其首都型国际交往中心拥有很多国际性的企业、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跨国公司总部、国际组织等。与全球其他几个世界城市相比,北京在国际事务、国际交流中的活跃度还有待增强,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环境也还需进一步优化。前不久,北京作为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正式启动,通过降低外商投资准入门槛等措施,为外资企业在京发展服务业提供更多国际化便利条件。新形势下,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出台堪称正逢其时,无疑将会有效促进北京建设国际交往中心的进程。可以说,新一轮改革开放为国际交往中心建设提供了大好机遇。北京作为大国首都,必须履行好新时代首都职责使命,进一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方面勇于探索新思路、新模式、新路径,为推动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作出新的贡献。(作者系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