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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型开放时代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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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是改革开放的新起点,是在总结过去40年的改革开放经验,实施“2.0版”的对外开放政策。

  外商投资法是新时代对外开放的基础性法律,是在法治轨道中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形成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过去40年的对外开放模式是“1.0版”的对外开放,是商品和要素的流动型开放模式。

  过去40年以商品和要素为主的流动型开放的红利已经释放得比较充分。

  1.“1.0版”的对外开放模式:外资三法是基础性法律。

  1979年7月1日,是中国当代立法的重大日子,一次通过了7部法律,今天称为“一日七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这一天,通过了提交大会审议的七部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前六部法律,构建了国家和社会运行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体系,最后一部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开启了对外开放“有法可依”的历史进程,也是对于外国投资予以规范管理和提供法律保障的开始。

  1986年和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先后制定了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三部法律,是对外开放1.0版时代的基础性法律,对于推动1.0版时代的对外开放发挥了基础性作用,被称为“外资三法”,贡献巨大,功不可没。之后三部法律经过几次修改。

  2.“2.0版”对外开放模式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今后的开放格局,就是要在过去40年的基础上攀上新高度。

  新时代“2.0版”的对外开放,是“制度型开放”。这是2018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对外开放的新方向:“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制度型开放”,是党中央对于未来对外开放新格局的定位,是新时代的“2.0版”的对外开放。

  “2.0版”的对外开放,需要新的外资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这是制定外商投资法的时代背景,也是保障未来几十年对外开放达到“更高水平”,“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制度保障。外商投资法,作为新时代对外开放的新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是取代“外资三法”。

  制度型开放,需要明确的制度宣示,因此,外商投资法中,创立了一批新的制度,可以分为促进、保护、管理三类制度,这是中国对外开放的法律承诺。外商投资法分为六章,第一章是总则,第五章是法律责任,第六章是附则。中间三章分别为“促进、保护、管理”,是在这三个方面建立规则、形成法律承诺和确立管理制度。今后的对外开放,是在法治轨道中升级对外开放、在法治轨道中扩大对外开放,以法治手段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因此,制定外商投资法,目的是“提高外资工作法治化水平”。过去的外资三法,以三类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切入点,对于企业类型、组织机构和活动准则等加以详细规定。今后外商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一律按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内外资一致。外商投资法的制定,不再着眼于企业的组织形式,着眼的是外商投资的“促进、保护、管理”。

  过去40年立法在对外开放中的贡献和未来努力

  过去40年,通过长期的经验总结和磨合,立法工作与改革和开放的关系逐渐和谐,在互动中形成了相互促进的关系。可以总结为两个方面:一是“确保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二是“确保改革开放行稳致远”。这两句话,都是习近平总书记的原话。

  通过40年的探索和努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在以下两个方面持续发力:(1)通过“立改废释”四种常见的立法修法废法方式,逐渐让“改革于法有据”,避免了早期“敢于闯法律禁区”的粗放式改革和开放;(2)通过“试点先行”,在法律上依法授权设立试验区、通过一系列《决定》授权在特定区域内暂停实施某些法律或者某些条文,在形成经验后再进行顶层设计,来保证改革和开放的“行稳致远”。此次制定外商投资法,关于最核心的制度,也是试点先行:2013年、2014年两次做出决定,授权在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外资三法”关于举办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的逐个审批等规定,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2016年9月,根据在试验区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修订“外资三法”:举办三类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备案管理。也就是说,不再逐案审批。此次制定外商投资法,将这一制度作为法律中最为核心制度加以确立,规定在第一章总则之中。

  此次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要同时达到“确保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和“确保改革开放行稳致远”的双重目的,在外商投资法创新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等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本身就是重大改革的法律依据;同时,整个法律也更是为了让对外开放行稳致远。从整体上讲,制度型开放的目的,就是让开放能够“行稳致远”,这是外商投资法的最大目标之一。

  以制度打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有一句话,站在当前的对外开放新起点上看,特别有意义和值得重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什么是法律?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说:“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立法是什么?“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法治是什么?习近平总书记说,“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

  用法律语言说,法律有两种规范功能:一是行为规范,二是裁判规范。行为规范,就是可以去做什么,不可以是做什么;裁判规范,就是判断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在违反法律后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外商投资法,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外商投资领域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确立外国投资者和我国国家机构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的行为规范,以及裁判规范。是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的国家承诺。

  最好的营商环境,在外商投资法中被凝练为四个关键词:“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怎么实现这四个方面的承诺,只能是依靠法律建立制度和规则,只能是依靠法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下,将对外开放放在法治轨道中推进、转型和升级,是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的最佳方式。法律是最为稳定的承诺方式,展示的是国家公信,外商投资法是中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具有最大可信度、最有效力、最稳定的承诺。

  在外商投资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一位经济学者对于制定外商投资法这样评价:“相比国内投资者更注重政府的‘红头文件’,国外投资者更注重法律,更加重视稳定性与可预期性。”这种评价,从一个侧面来看是客观的。早些年到内地进行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基本上都是先深入研读、了解“外资三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这种重视法律的态度应当认真对待。由此想到关于钱学森的一个故事:钱学森等留学人员经历了五年的软禁和特务跟踪的不自由生活回到国内到达广州后,他们急着上书店买宪法、“五年计划”等阅读。这个故事中,在国外长期生活的科学家们回到祖国之后,第一件事是去书店买本书:一是宪法,二是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买“五年计划”,是要了解祖国的发展计划,以更好地报效祖国;但是,在国外生活久了,包括钱学森等科学家在内都养成了一个习惯,他们相信宪法、相信法律。因此,制定外商投资法,是以法律的方式对于世界各国投资者的承诺,是中国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最为稳定的、最具可预期性的承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2018年10月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营商环境报告》,将中国从世界排名第78位提升到第46位,主要评价样本和贡献是北京和上海。今后,北京营商环境的优化和提升,最好的方式,也是法治:建设法治城市和法治政府,提高政策透明度,让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能够清楚了解所有的规范性文件等政策和导向,依规投资,合规经营,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根本。

  外商投资法的制定过程: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外商投资法的立法过程,是开放和民主的,充分征求多方面意见,是一次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但是,此次外商投资法的制定过程,更是一次依法立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但是,常委会没有废止大会制定的法律的权力。

  此次要以外商投资法来代替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原来的“外资三法”,只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法和废止旧法。这是外商投资法提请大会进行审议的法律原因,是“依法”立法的表现。(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