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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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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有1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37条意见,涉及规划制度、街道职责定位、举报监督及规范执法等方面。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划制度。

  为总规制度的落地实施提供立法保障。钟祖荣委员提出,城市设计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调整到条例总则部分更为合适。刘云广秘书长提出,第58条“风貌管控”的含义不清晰,街道是否负有风貌管控职责,也需要研究。李申虹委员建议,责任规划师和乡村规划师如何认证、管理,应当进一步明确。同时,应当加强条例实施后评估。丛骆骆委员建议,目前全市街区大小规模不一,规划执行中要统一街区的规模,便于规划落实。伍义林委员提出,第40条“规划村庄以外的现状村庄,在规划实施前确需进行建设的,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许可证”的规定,主要针对什么内容、情况是否普遍,不够明确。进一步明确街道职责定位。

  今年初,中央、市委相继出台《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是对基层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要认真加以研究,并在地方立法中予以体现。刘云广秘书长、鲁为委员提出,街道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查处违建,具体如何执法,要加以明确。丛骆骆委员提出,中央、市委对街道有了新的职能定位,条例要做好衔接,体现新的改革精神。

  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条例可以结合上述规定,进一步研究完善执法程序和公众举报监督制度相关内容。王红委员提出,实践中存在违法建设投诉举报难的问题,有的需要提供原始照片,举报人往往难以提供。辛崇阳委员提出,对于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行为,要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方面的修改完善意见。一是关于变更建设工程使用用途。王岩、孙杰委员提出,实践中,部分企业、工厂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已经转型做文创或其他产业,对此政府要认真研究,做好配套实施工作。丛骆骆委员建议,针对首都老龄化严重的现状,可以按照变更建设工程使用用途的规定,增加相关设施。

  二是关于罚款处罚。张伯旭委员提出,条例对设计、施工单位规定的罚款额度太低,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减小执法机关的裁量权。聂大华委员提出,改变使用用途按照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数额的二倍以上罚款,处罚数额不够具体,裁量度不好把握。

  三是关于司法失信惩戒。闫傲霜副主任提出,条例要进一步明确先后逻辑关系和法定程序,应当先由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才可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名单。张闽委员提出,法院将当事人纳入失信名单应当事先通知,做到公开透明、程序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