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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出立法“组合拳” 破解城市交通治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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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主动担当,直面交通难题,集中发力,在短短一年内,加快立法步伐,打出立法组合拳,密集制修订了4部交通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实现了对本市动态和静态两大交通体系的立法全覆盖,为推动形成首都交通新秩序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

  直面问题,统筹考虑,打出立法“组合拳”

  市人大常委会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时提出,要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思想,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统筹谋划首都立法工作。为此,专门将涉及交通领域的多项地方性法规,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中,包括制定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以及修订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公路条例。

  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针对交通法规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发挥了把方向、管大局的作用,保证了交通法规符合党中央对北京的战略定位要求,符合首都未来交通的发展方向。例如,市委在专题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对机动车停车立法的情况汇报后强调,停车立法要发挥引领、推动、保障和规范作用, 既管当前、也管长远,显示制度预期;要有大局意识,将停车立法纳入治理大城市病、疏整促行动中进行统筹考虑。市委还提出了具体的停车制度设计,如居住停车位要适度满足,出行停车位则从严控制等。

  在起草环节,市委专门增加了一次会议,专题听取了市政府对非机动车管理和查处非法客运草案的起草情况汇报,从源头就开始关注立法的主要目的和核心制度,进行总体把关。市委还专门组织开展立法协商工作,征求了市政协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的意见,扎实推进协商民主。在审议环节,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充分履行对人大立法工作的领导职责,先后召开10多次党组会研究这4部交通法规。

  依法立法、科学立法,确保法规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将依法立法原则作为交通立法工作的基本底线,做到不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确保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经得起备案审查。

  在开展交通立法中,市人大常委会还多次针对疑难法律问题,尤其是如何与国家《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相关上位法保持一致、不突破地方立法权限的问题,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公安部、工信部进行请示或沟通。

  《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第十一条曾规定:“对从事非法客运的本市车辆不予办理车辆更新手续、对外地车辆不予办理进京证。”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有多位法学专家、网约车经营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其合法性不足,且会对营运驾驶员造成过重的权益影响。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些反映不同诉求的意见,随即开展了一系列的调研论证。先后组织两次专家论证会,征求了十多位法学专家的意见。召开三次部门座谈会听取意见,实地调研违法车辆的查处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专门做出回应,“经慎重研究,建议删去草案第十一条。”

  在删除有关条款的同时,为保持从严治理黑车的高压态势,《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进一步作出严格规定,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被执法部门处罚两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被执法部门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针对隐蔽性强、危害性高的克隆出租车,以及横冲直撞、危及公共安全的残摩载客等违法行为,依法规定了“没收车辆”的行政处罚;针对违法运营的网约出租车和巡游出租车,依法规定了“扣押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这些有力的行政管理措施,提高了违法成本,为规范本市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在《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中,曾一度将老年代步车、快递车、外卖车的行政处罚措施放在“附则”章中,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时,多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条例草案一审稿涉及的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从性质上属于机动车,快递、外卖用车绝大多数也属于机动车。因此,草案规范机动车已经超出非机动车管理的立法范围。另外,草案附则中也不应出现法律责任的内容,建议作相应调整。法制委员会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同时修改现行有效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关于“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的内容和“关于摩托车,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按照北京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的内容移至实施办法。将草案附则中有关“违法生产销售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的行为及其处罚内容,以及对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措施授权政府作出规定”移至实施办法。

  因此,非机动车管理立法从“ 立一法”改为“立一法、修一法”,实现了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规范全覆盖,既保证能够有效管理老年代步车、快递车、外卖车等违法乱象,又保证不出现立法瑕疵,立法的科学性得到提升。

  深化民主立法,寻找“最大公约数”

  针对交通法规的社会民生属性,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中的主导作用 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民主立法工作,妥善处理了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增强了广大市民对有序交通秩序的参与感和获得感。

  近年来,北京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仅电动自行车总保有量就达近400万辆,其中超标电动车占总量的80%。在《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反复强调,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属于社会领域立法,涉及政府、企业和公民等多个主体,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广泛凝聚共识,使法规真正立得住、行得通、有实效。为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市人大常委会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实地调研、座谈会、专家论证等方式,针对非机动车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了一系列意见征集工作。

  2018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调查公司就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立法的相关问题,发放了3000份调查问卷,收集市民购买、使用非机动车的行为与需求,了解掌握市民对非机动车管理政策及法规的态度和评价,以及对立法核心制度设计的支持度。从调查结果来看,市民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产品销售目录公示等核心制度的支持度非常高,这为制度设计奠定了民意基础。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明确了实行3年过渡期的管理措施。审议过程中,有意见认为3年时间太长,应该让超标电动自行车加速淘汰。但有关部门经过认真调研后认为,在立法中一方面要顺应民意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但另一方面也要兼顾公民的财产权利,因此坚持了过渡期为3年的意见。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从2018年3月29日首次审议,到5月30日进行二次审议,到9月26日第三次审议,再到9月28 日表决通过,在6个月的审议过程中,经过了充分讨论、凝聚共识,深化了立法的民主过程。

  在机动车停车立法中,由于北京市的交通承载能力和城市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停车位的供给不是按需提供,公共利益和居民停车利益之间的矛盾是必然存在的。要做出立法决策,就必须在这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如何精准地砍出这一刀?市人大常委会为此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全面普查本市停车资源,掌握立法基础数据。普查数据为立法决策提供了准确的数据支撑,提高了科学决策水平。二是依托“三级代表联系机制”,广泛征求了近千位人大代表的意见,使机动车停车立法的主要思路和核心制度设计在广大代表和市民中得到了广泛宣传普及。

  在调研论证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市委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停车制度设计,要按照“保居住、限过往,保存量、限增量”的原则,区分居住停车和出行停车,区分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规定不同的停车泊位供给和停车定价机制。这样既能适度满足居民的居住停车需求,缓解中心城区的停车难问题,又能从严控制出行停车需求,降低中心城区的机动车使用强度,为大多数的公众出行提供顺畅的交通环境。

  多方合力,推动形成首都交通法治新秩序

  “徒法不足以自行。”4部交通法规制定修订后,是否真正管用、有效,还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政府严格执法和公众全面守法,共同形成法治合力,推动建立交通治理新秩序。

  一方面,政府部门正抓紧工作,为新交通法规的实施提供了便民服务。如:《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为方便市民对已有的电动自行车申领牌照、取得合法上路资格,北京市交管部门在全市设置了223处牌照发放站点,其中“线上申报、线下领取”点202处,“预约办理、现场申领”点21处。“北京交警”APP还专门开通“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申请临时标识工作平台”,方便市民上线申请和预约。

  另一方面,市人大常委会也在统筹立法和监督工作,发挥“法律巡视”的利剑作用,以法律监督来促进新交通法规的全面施行。延续“法规实施当年就开展执法检查”的北京做法,将对照交通法规的每一个法条进行详查细扣,落实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督促政府制定出台法规的配套规定。如电动自行车的产品目录、登记办法和过渡期管理办法等。

  市人大常委会拟将3部交通法规的综合执法检查列入2019年的重点工作安排和重点监督议题,通过执法检查,推动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推动形成有序、规范、畅通的首都交通法治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