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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本市立法实践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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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改革开放40年来,在市委领导下,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上下功夫,推动立法工作方式不断完善,立法质量不断提高。

  贯彻群众路线,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市七届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召开立法座谈会,明确本市地方立法的范围、程序、规划和组织领导。

  举办法学讲座,加强学习培训。

  市八届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立政法、财经、教科、城建、农村委员会,负责草拟需要本委员会拟定的地方性法规,对有关方面准备提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政法委员会对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进行研究。1984年,首次聘请10名专家担任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的顾问,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自此成为一项长期制度。1985年,设立法制工作室,负责法制建设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九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1990年,制定计划生育条例,常委会领导和有关方面的工作人员深入到郊区县和基层单位,先后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上百次,直接征求近千人次的意见,促进生育调节政策做到宽严适度。组织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包括法制建设顾问共同参加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

  市十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立法工作程序,加强法规起草中的衔接协调工作,把已经发现的问题和矛盾解决在提交常委会审议之前,首次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立法中,认真贯彻民主立法的原则,坚持实际工作者与理论工作者相结合,邀请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与立法。起草法规邀请代表参加,组织专家学者论证,对需要全民遵守的法规广泛征集群众意见,使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有广泛的群众基础。1993年,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首次在立法中将法规草案登报公开征求意见,并在8个城近郊区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表83985张。1996年,成立北京市立法学会,多次召开立法研讨会,提高了立法工作理论和实践水平。

  贯彻立法法,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市十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解释程序作出了规定。修订常委会议事规则,明确法规案一般经过两次常委会审议,对法规草案的审议更为充分。首次设立法制委员会,在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初审基础上,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定地方性法规若干技术问题的规定, 对法规的体例、内容和文字表述作出规范。

  注重调查研究和发扬民主。1998年,制定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各方面争议较大,委员们发言十分热烈,先后有24位委员发表了90多条意见。会后,主任会议安排有关领导牵头组成调研组,广泛听取和分析各方面的意见,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

  注重发挥人民群众在立法中的作用,对与广大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重要法规,如见义勇为奖励与保护条例、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若干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将法规草案公之于众,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草案公布后,12天共接到市民电话、来信、来访和电子邮件2606件次,征集到具体意见和建议4446条,使条例的制定做到了体民情、表民意、聚民智。1999年,首次实行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制度,见义勇为奖励与保护条例是第一个常委会审议时公民旁听的地方性法规。

  注重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的起草过程中,邀请了多位法律、经济、科技方面的专家直接参加起草工作组。专家与立法部门、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一起全程进行法规草案起草和调研论证,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提高了立法的科学化水平。

  开展法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修改和废止的法规数量达到法规总数的22%和23%。1999年,结合立法法实施,对116项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2001年,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对125项法规进行了专项清理。

  市十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编制、法规起草等16项立法工作规程。2003年,首次将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集市民意见。共收到群众来信、电话和电子邮件2081件次,新提出立法建议221条,合并为立法项目28项,60%以上的建议被采纳。

  就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2004年,首次就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举行了立法听证会,从公开征集到的8000多条群众意见中选择了有争议的两个事项进行听证。2005年,就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中燃放时间和限放区域两个焦点问题召开立法听证会。立法对听证会上的合理意见尽可能加以吸收,使法规制度设计更加完善。

  根据市委关于建立健全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决定设立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农村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做好法规审议工作。

  聘请19位法律专家作为法制建设顾问,建立由170多位专家组成的立法咨询专家库,建立立法语言专家咨询工作机制,为解决好立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专业性问题提供了有力支撑。

  经市委同意,2009年和2011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共同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研讨会。明确把“保证国家法律实施,促进首都科学发展,规范约束权力运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整合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地方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针对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部门作用强、整体统筹弱,法规起草与审议相脱节的问题,确定了新的立法工作格局,即:坚持市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增强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市政府在法规制定中的基础作用,加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府相互之间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统筹协调。按照这样的工作格局,常委会坚持将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重要法规草案以及立法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及时报送市委研究,为下一步工作夯实基础。

  在坚持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等民主参与机制的同时,制定并实施了一些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有机结合的立法工作机制。

  一是开展法规立项论证工作。为加强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整体统筹,在市政府提出立项报告的基础上,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民意的基础上,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立法宗旨、立法内容、核心条款以及法规效果预期等问题进行论证。由主任会议决定立不立、怎么立。共对37项法规项目进行了立项论证,同意立项31项。

  二是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常委会于2008年奥运会后,对与奥运相关的18项法规和1项决议开展了立法后评估,之后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学前教育条例等法规开展了后评估。

  三是开展法规预案研究工作。针对一些事关首都科学发展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但涉及的矛盾比较复杂不宜马上进入立法程序的项目,成立项目组和课题组,对制定控制吸烟条例、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条例等法规开展预案研究。

  完善立法工作制度,提高立法质量

  市十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扎实推进代表大会立法工作。2013年,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作了将部分重要地方性法规提交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专题汇报,得到了市委支持。2014年,常委会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代表法办法、代表建议办理条例三项法规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表决。同年底,市委四次人大工作会议提出,对于涉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都改革发展、城市建设和社会治理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逐步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常委会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经常召开会议对立法重要工作和重要法规草案进行研究。对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重要法规草案、立法中的重要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统筹安排项目征集、立项论证、立法调研、法规起草、审议修改等工作,探索由相关专门委员会牵头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规草案。发挥市政府在立法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市政府加强内部立法工作统筹协调。市政府提出立法项目的,由市政府负责统一组织起草法规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法规案,由副市长或者委托的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作说明。

  坚持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凝聚共识,综合运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三级代表联系、网络公开发布等机制和平台,充分听取代表、专家、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在逐步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的基础上,确保立法充分体现党的主张,使每一项法规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不断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注重把握客观规律,突出重点环节,细化工作流程,加强组织协调,立法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完善立法调研机制。对立法中的重要问题,组织代表明察暗访,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民意调查,扩大调研覆盖面,使制度设计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健全社会参与立法机制。坚持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把法制建设顾问的深度参与和相关领域专家顾问组的重点参与相结合。引入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参与立法,重要问题委托专业调查机构组织街头访问。建立立法协商机制。

  重要法规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市委决定,在市政协组织立法协商。2013年底,在全国首次开展立法协商,五年来先后安排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7部法规草案进行立法协商,逐步实现制度化常态化。优化法规审议表决机制。强化专门委员会立法工作职能,由原来的只负责一次审议改为负责两次审议,法制委员会负责统一审议,重要法规草案提请大会审议表决。

  坚持立项论证制度。就24项法规项目进行了立项论证,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立项17项,不予立项或暂缓立项7项。没有经过立项论证的项目,一般不进入起草程序。坚持立法后评估制度。对精神卫生条例、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坚持法规预案研究制度。就行政程序条例、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进行了预案研究。

  建立京津冀立法协同机制。三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协同工作会议,形成了加强京津冀人大立法工作协同的若干意见等制度成果,并在三地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多项立法中初步开展立法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