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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科技创新实践对北京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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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进入后工业化后,提出了自己的创新理念和理想模式:通过引进技术创新的三个"伙伴"(即大学、大学之外的科研机构、与园区定位相匹配的企业),搭建创新的资源融合平台;完善提升入驻企业和人群所需工作、生活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企业和人才宜居宜业环境;着眼未来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开展系列国内外科技创新活动,最终构建起一个良性循环的创新发展生态链。德国科技创新实践对北京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具有启示意义。

  德国科技创新的实践

  根植于老矿区、工业区,将工业遗存与现代办公有机结合。二十世纪初,德国就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其政府允许利用荒废的老矿区和老工业区创建科技创新中心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促进了新企业的诞生。同时允许通过对老旧建筑物改造、翻新,在尊重原有工业遗存风貌的基础上进行功能改造与空间更新,保留城市工业文明记忆,让工业遗迹与现代化办公环境相互融合,形成城市独特风貌。

  聚集科技创新要素,构建良好生态环境,促进创新有机生长。德国的科技创新中心比较善于架构共赢的"伙伴"关系,聚集科技创新要素。德国500家技术创新中心较成功的有30~50家。其共性特点:创新中心里都同时拥有三个"伙伴"--大学、大学之外的科研机构、与园区定位相匹配的企业,且相促共生。

  德国的科技创新中心有优质的人本服务,构建起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创新有机生长。科技创新中心还要有各种提供支持的服务企业,确保服务的全方位。如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国有联邦和州的抵押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各种种子、天使基金等金融机构等;提供各种所需的技术服务公司,如实验、检验检测、办公等;提供高品质的生活、医疗教育和文化服务,甚至养老服务等。

  德国科技创新中心发展中的教训。德国的科技创新中心未统筹考虑长远利益与创新成本,造成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力降低。德国以及西欧的一些城市,由于土地、薪资等各种成本不断提高,导致一些技术创新中心的入住企业不断流失到东欧一带,竞争力明显下降。这是德国经济发展中的教训。

  加快北京科技中心建设的六点建议

  腾退工业用地及厂房,聚焦引进高精尖产业和打造科技创新园区。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文件的通知》尽快调整产业禁限目录,允许符合要求的十大高精尖产业及部分高端制造环节在北京落地。鼓励企业将现有工业用地和厂房以出租、转让等方式承接北京优先发展的项目,鼓励所在区政府以征收的方式先行从企业完成征收,再以出租、出让等方式提供给符合产业禁限目录的新入驻项目,鼓励企业及所在区利用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腾退土地厂房打造科技园区,实现腾笼换鸟。

  适当调整"三城一区"现有功能,补科技创新要素资源短板。一是考虑将北京拟疏解的高校、职业学校和科研院所优先分配至相关区的中关村科技园、亦庄、怀柔科技城,弥补其相应资源的不足短板。二是为未来科技城和怀柔科技城量身定制优厚的招商政策,确保其对高精尖大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极具吸引力。三是坚持职住平衡,将科研、教育、工业及住宅、养老、医疗、商业餐饮综合用地等合理配置比例,大力提升全方位无死角服务,更好地满足入住企业和人群对高品质生活、居住、工作服务的需求。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一是以设立北京科创基金为抓手,大力支持成立天使、创投、并购基金,培育中小企业成长壮大。二是建议批准小贷公司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并拓宽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提高金融杠杆,加强小贷公司支持创新创业企业的实力。三是加大政府风险补偿覆盖范围。建议在原有对担保等机构进行风险补贴的基础上,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政府风险补偿覆盖范围,分担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的风险。四是增加对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机构的资本支持。资本实力不足是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机构的最大难题,建议财政资金通过为北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入资本金,提高其资本实力,进一步提升其为科技型企业服务的能力。

  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服务和培育。北京在疏解中谋发展,关键是留住高精尖科技企业在北京发展,并不断培育新的企业成长壮大。建议借鉴德国和国内部分城市的经验,梳理出重点企业目录,相关部门牵头,对其形成"一对一"服务,及时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在培育新企业方面,当前的重点是尽快设立并用好北京科创基金,对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给予资金支持。

  优化政策吸引高端人才。近些年,北京市推出了不少吸引人才的政策,但总体上政策较分散,存在"铁路警察各管一块"的倾向,缺乏解决人才宜居乐业痛点的"一招鲜"。建议梳理优化现行人才政策,对标深圳、武汉、杭州等引才力度大的省市,对引才过程中集中度高难度大的问题重点突破,确保政策真正落地,真正惠及欲引人才。尤其针对急需人才在户口、住房、子女入学、税收、用车指标等方面的需求,应建立一个动态优化机制,打开政策口子加大支持力度,起到导向作用,集聚更多的人才。进一步完善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合作机制。高校、院所与企业之间合作的障碍仍然存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实现更大突破。一是高校的设备、仪器只能用于教学及科研,进口设备、仪器不仅不能用于投资,连设备、仪器使用的地点都不能有任何的移动变化。这是校企合作的重要障碍,建议完善文件出台具体办法突破这一障碍。二是高校科研人员都有自己的研究课题、团队和研究经费,进入校企合作的高校科研人员在工作方式、持股分红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界定不清晰,导致高校科研人员合作积极性不高,建议在这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