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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非遗保护 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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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10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意见。大家普遍认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对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打造北京历史文化金名片、推动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市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非遗保护相关制度,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新要求,为发挥全国文化中心功能提供更好的法制保障。

  条例草案在上位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构建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责任体系;健全了市区两级统一的非遗调查、申报评审和动态管理等非遗保护基本制度;确立了分类保护原则和相应的保护措施;明确了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项目保护单位的法律地位和相关责任;拓展了包括学校人才贯通培养在内的非遗传承体系。特别是条例草案关于合理利用、融合发展的条款,贯彻了中央关于创新发展的新要求,体现了"见人见物见生活"的非遗保护新理念;关于传统表演艺术类项目、老字号技艺与习俗等北京特色非遗保护,以及京津冀合作和服务全国的条款,体现了首都特色和全国文化中心功能要求。条例草案制度设计合理,措施具体可行,特色较为鲜明,总体比较成熟。

  关于非遗保护责任体系。辛崇阳委员认为,条例草案中谈到政府主导的问题,同时也提到了社会参与的问题,应加大对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的鼓励、引导和支持。王荣梅委员提出,要通过立法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强化社会主体的作用,规范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更多更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体保护的主动性。

  关于非遗代表性项目的退出机制。江泽平、杨凤一、马林、王荣梅等多位委员都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制度,旨在对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项目予以重点保护。上位法只规定了准入条款, 并未设置退出机制。个别非遗代表性项目也许现在因客观条件改变不能活态传承,但将来有可能复活。为了更好地保护非遗的多样性,营造积极的保护氛围,建议条例中不对非遗代表性项目设立退出机制。

  关于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项目保护单位的评审和认定。钟祖荣委员认为,非遗条例草案规定"代表性项目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为了引导具体评审办法的制定,确保评审质量,条例应对代表性项目评审有一些定性的、限制性的规定。杨凤一委员提出,目前项目保护单位和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还不够规范,存在论资排辈等现象,建议制定统一、科学的标准。丛骆骆委员认为,鼓励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非遗保护,是立法的出发点。条例草案关于保护单位的认定条件,只考虑了当前的实际情况,限制了其他各方面的积极参与,应该鼓励社会主体广泛参与保护。

  关于非遗保护的重点、方式和机制。郝志兰委员认为,需要进一步完善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度,梳理好文化保护和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钟祖荣委员提出,很多传统文化还是通过传承的形式来保护续存的,建议考虑增加传承性保护。江泽平委员建议加强对特色村落文化遗址及营造技艺的保护。杨凤一委员提出,当前对传承人的资助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项目发展,影响了非遗传承人的积极性,建议进一步加大资助力度,探索解决项目经费和教学经费问题新方式,更加合理地安排经费。李申虹委员提出,目前国家对牙雕制品已经叫停商业生产和销售,建议通过一定的程序建设国家工作室,使牙雕技艺得以保护和传承。钟祖荣委员建议对加强非遗研究予以专门规定,并采用多种方式向学生普及非遗的知识教育。张越委员认为,条例草案中"保护与传承"和"传播与发展"两章的内容有一些重合,有些条款可以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