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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问题精准发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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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草案)》,共有1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发表了审议意见。大家认为,小型食品业立法弥补了本市食品安全短板,非常及时和必要,既回应了实践需要,又满足了社会多样化需求,为建立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了有力保障。审议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小型食品业功能定位

  北京作为首善之区,要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应正确认识小型食品业的功能定位。成燕红委员认为,在小型食品业的规范管理过程中,应注意遵循"疏解整治促提升"的原则,兼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便民众生活的目标。陆杰华委员认为,要立足小型食品业服务周边百姓的便民功能,完善立法宗旨,考虑民众的生活便利化需求。马林委员认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离不开打造便利化的社会生活氛围,其实质就是要适应社会的多样化需求,对标国内外主流城市,营造便捷的社区环境,实现民众社区方便就餐的需要。

  财经办认为小型食品业在食品市场中保有一席之地,既便利生活,又服务其他产业发展,成为城市内在有机的组成部分,为城市的运转提供能量,是城市产业梯度中的一级,也是城市运转中的一环,要统筹考虑其发展与首都城市发展的便利性、宜居性、多样性、公正性、安全性之间的关系。

  创新管理思路,加强指导服务

  此次立法的宗旨是要紧扣特点,实施精准立法。根据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规律,量身定制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监管制度。但目前管理手段仍较为单一,呈现出"以罚代管"的特征。郝志兰委员认为,要构建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政府部门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也要确保发挥好事前许可备案的作用,建议列举一些如竞标、摇号、信用评价等具体措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公平分配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资源,确保市场作用充分发挥。冯培委员认为,管理者要兼顾权利义务关系,树立公平中立的监管思路,在服务手段上多下功夫,切实落实市委要求,方便民众生活;小作坊生产食品的预包装规定脱离实际,没有可操作性,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注意与实际结合,确保执法环节落到实处,减少寻租空间,增添立法的人性关怀。马曙光委员认为,应明确政府的事前告知责任,将生产经营的必备条件和禁止行为充分告知经营者,提高指导服务的意识和责任。

  财经办建议进一步发挥法治思维,厘清政府、小型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理顺保障食品安全和保证小型食品业营商环境之间的关系,立足小型食品业的发展特征和需求,开创符合小型食品业的管理模式。在行政指导和服务管理方面,注重运用精细化手段和市场机制,多采用行政指导、行政信息服务等手段。

  加强制度供给,提供法制保障

  关于监管方式和处罚措施。常纪文委员认为,小型食品业的规范管理应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意见,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建立全天候监管机制,通过统一违法举报平台,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马曙光委员提出,加强巡查、巡检方面的监督管理,完善食品摊贩管理措施。郝志兰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违法所得确认方式,设计运行顺畅、衔接合理的处罚措施,确保执行层面落地、落实。陆杰华委员、丛骆骆委员认为要区分小型食品业的生产和经营环节,建立源头追溯制度,设计合理有区分度的罚则。同时,丛骆骆委员提出,要对违规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江泽平委员建议,应加快完善制度保障,明确主体责任,落实基层执法,加强预防预报、制定行业标准。

  精准界定规范标准

  关于小型食品业概念界定。辛崇阳委员认为,应充分考虑食品摊贩的定义要素。钟祖荣委员认为,小型食品业的概念界定应加强实操层面的考量。王荣梅委员、马曙光委员认为,应明晰概念界定中生产经营业态、场所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概念进行规范表述。丛骆骆委员提出应解决目前定义存在的边界效应问题,使规范对象更为精准。

  财经办建议授权食药部门制定具体的指南标准,根据实际量体裁衣,增强执法的可操作性、统一性和严肃性。

  合理做好制度衔接

  关于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关系。《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就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进行目录管理,并授权区规定允许摊贩集中经营的区域,乡镇、街道颁发摊贩证。在此次立法中,涉及新法与旧法就该部分的制度衔接问题,为避免重复规范,草案设置了部分废止条款,明确自规定施行之日起,食品安全条例有关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停止执行。王荣梅委员建议通过修订食品安全条例或对应废止的条款进行明确表述,以加强执法者与民众在执法和守法环节的便捷性。成燕红委员提出要处理好罚则条款与上位法的关系,建议将应受处罚行为明确列出,加强条文的操作便利性,使法规条文完备,自成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