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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制”到“法治” 法治建设顾问制度开启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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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法治建设顾问第一次全体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伟向法治建设顾问颁发聘书并讲话。本届市人大常委会适应新时代首都民主法治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将沿用30多年的“法制建设顾问”更名为“法治建设顾问”,本次会议为法治建设顾问更名后的第一次全体会议。

  34年:法制建设顾问倾情助力立法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北京的智力资源优势,提高北京地方立法质量,1984年10月11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主任会议决定聘请法制建设顾问,法制建设顾问制度自此确立。高铭暄、关怀、江平、巫昌祯、肖蔚云、李由义、王家福等十位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成为常委会聘请的第一批法制建设顾问。他们表示,自己生活在北京,愿意为北京的法制建设贡献力量。对于常委会审议的每一部法规草案,法制建设顾问均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讨论,对焦点问题甚至展开激烈的争论。法制建设顾问对事理、法理的精准把握,对细节的高度关注,对具体制度实施效果的深入分析,对立法质量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法制建设顾问参与立法工作,弥补了常委会设立初期立法经验的不足,培养了立法工作队伍,为常委会立法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奠定了坚实基础。此后,历届常委会均聘请法制建设顾问,为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撑。

  1988年,常委会开始聘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立法专家担任法制建设顾问。1993年,适应立法工作需要,法制建设顾问人数增加到23人。2003年,法制建设顾问中增加了法官、律师等法律实务专家。从2003年开始,常委会向法制建设顾问咨询的方式从以召开全体会议为主,转为以电话、拜访、信函、电子邮件、召开部分顾问参加的论证会等方式为主、法制建设顾问的咨询内容也从具体法规项目,扩展到立法理念、立法规划、立法工作机制改进等方面。

  2004年2月,在总结法制建设顾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工作规则》,明确了顾问人选推荐、咨询顾问意见、保障顾问待遇、组织顾问活动等内容,使法制建设顾问工作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2008年4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主任会议对顾问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就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向顾问提出咨询、邀请顾问参加调研视察活动、为顾问提供工作刊物及参考资料等内容,拓展了顾问咨询范围和参与常委会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34年来,常委会聘请的法制建设顾问中,有顾昂然、杨景宇、张春生、胡康生、乔晓阳、李飞等德高望重、有丰富立法经验的领导同志,有江平、关怀、巫昌祯、应松年、王利明等权威的专家学者,也有王俊峰、姜俊禄等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历届法制建设顾问对立法重大问题高屋建瓴的解读、鞭辟入里的分析,为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准确把握规律,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近年来,法制建设顾问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以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深刻理解和敏锐的政治洞察力、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对发挥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公共治理理念进行社会领域立法、落实代表大会立法权能等重大立法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咨询意见,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提升立法理念、改进立法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

  由“法制”到“法治”:顾问工作定位发生了新变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文件和全国人大文件中“民主法制”已基本被“民主法治”的表述所取代。特别是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也已将“法制”改为“法治”,体现了党治国理政理念的新飞跃。“制”与“治”一字之差,却意义重大。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而法治则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全过程,是一个相互配合、全面治理的系统工程,相对“法制”处于较高层次。

  近年来,法制建设顾问咨询内容与制度设计之初相比,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法制建设顾问除对具体立法项目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外,还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在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如2013年,常委会根据法制建设顾问的建议,对落实人代会立法权能进行了深入研究,经市委同意启动了代表大会立法工作。

  常委会工作机构综合考虑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观背景、首都民主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和法制建设顾问咨询内容的实际情况,建议将法制建设顾问更名为法治建设顾问,以准确定位顾问工作,在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等各方面工作中更好地发挥顾问作用。顾问名称变化将必然导致文件名称发生变化,因此,建议对顾问工作规则采取立新废旧方式,制定新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工作规则》,废止《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工作规则》。

  6月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工作规则》,法制建设顾问正式更名为法治建设顾问。主任会议决定聘请乔晓阳、郎胜、郑淑娜、姚红、梁伟、牛有成、孙康林、应松年、马怀德、姜明安、李林、于安、莫纪宏、王俊峰、姜俊禄、王磊、王轶、周继东、李福祥、李小娟、郭普金、陶世欣等22位同志,担任本届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

  第一次全体会议:法治建设顾问就人大工作建言献策

  在法治建设顾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法治建设顾问就常委会立法、监督等工作提出了建议。一是立法规划编制工作中,重点关注资源环境、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等问题。二是在提高立法针对性方面,既要注重法规内容的针对性,也要研究立法体例和形式的针对性问题,地方立法不必“穿靴戴帽”“法典化”。三是在    提高立法质量方面,立法不仅要考虑行政管理需要,更要考虑整个社会的需求,注重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和利益的均衡;立法过程中,要注重对地方实际情况和基层实际状况的调查研究,增强法规内容的可操作性。四是在民主立法方面,要注重立法的社会动员属性,坚持社会治理、共同治理的立法导向,把立法的需要和社会的认可结合起来。五是在监督工作方面,要建立常态化的行政执法检查机制,加大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监督实效。

  李伟主任指出,这次修改顾问工作规则,首要的就是把“制”改为“治”,既是党中央治国理政 理念重大变化的体现,也是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制度历经七届人大常委会、历时30多年,一届又一届顾问倾力参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建议,发挥了重要的参谋作用。希望各位顾问发扬优良传统,围绕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聚焦北京高质量发展、构建科学有效的超大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点难点,多做研究、多提建议,增强研究的针对性,提高建议的精确性,用更多的真知灼见,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发挥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立法科学性有效性提供智力支持。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特别是法制办公室要高度重视发挥法治建设顾问作用,做好各项服务保障。

  一是及时通报情况。对拟咨询的工作和问题,各工作机构要提前准备、多方收集,努力提供全面、准确、有针对性的背景资料。完善日常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顾问通报国情市情,通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进展,为顾问履职提供参考。二是拓展参与范围。要把向顾问咨询作为一种工作方式,运用到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各方面,虚心听取顾问意见建议, 提高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三是加强综合协调。法制办作为直接与顾问沟通联系的部门,要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有咨询需求的工作机构找准问题症结、明确咨询重点,协调安排好咨询人选、咨询时间、咨询方式等,能集中安排的尽量集中,能通过网络通信技术解决的尽量网上解决,既保证咨询质量,又方便顾问参与,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