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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件质量评查促司法责任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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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绕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提高司法工作质量,2017年3月至5月,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审结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全市各级法院2016年第四季度审结案件开展自查、抽查。市高级人民法院、四个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法院和16个区人民法院开展了自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审结案件进行了抽查。全市法院重视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制约司法公正的制度层面与工作层面因素,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审判、执行工作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推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更上新台阶。

  开展审结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有关情况

  2017年3月15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2016年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通知》,对工作目标、评查范围、评查标准进行了周密部署与安排。各级法院成立由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担任组长,由审判业务专家、法官会议成员、审判业务骨干等担任评查法官的专项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本院的自查工作。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各审判业务庭室及档案处负责人任副组长,18名来自各业务庭室的审判业务骨干任评查法官,负责开展全市法院审结案件的抽查工作。

  全市法院的评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为认真自查。各级法院按照不低于2016年第四季度结案总数20%的比例,完成自查。第二阶段为严格抽查。正确看待和使用评查结果,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不低于0.5%的比例,完成对全市法院案件的抽查。第三阶段为全面整改。由各级法院根据评查结果组织整改。评查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从严掌握评查标准;通过阅卷、座谈、评议等多种形式,对案件进行全方位评查;内容涵盖了实体问题、程序问题、裁判文书、社会效果、电子数据等多方面,共计20个项目;实行一案一表,逐项填写评查结果,逐案分析评判,务求取得实效。

  全市23家法院不避难、不护短,共自查各类审结案件44594起。其中,刑事案件1291起、民商事案件29076起、知产案件1697起、行政案件1228起、执行案件11302起。

  市高级人民法院共抽查各类审结案件750起。其中,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案件90起,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法院和基层法院每院各审结案件30起。各级法院组织专门力量,对自查、抽查确定的结果复查,对相关问题认真整改。

  通过评查工作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年度突击结案引发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波动

  一是有的裁判文书存在法条援引不准确、不完整,记载诉讼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二是有的裁判文书未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布的民事裁判文书新样式;三是有的裁判文书存在错字、漏字、多字、表述不清等文字性错误;四是有的案件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但卷宗中缺少合议过程记载、未规范回应当事人提出的调查或中止审理的申请等情形。

  (二)司法程序不规范影响当事人诉讼权益

  一是有的法律文书送达程序不规范。直接送达中,有的送达回证填写不规范;邮寄送达中,有的没有做好签收工作。二是有的案件庭审程序不规范。包括未完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未当庭核查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导致身份证明文件存在瑕疵等情形。三是笔录签字不规范。有的案件不签或代签笔录、文书。四是有的案件电子数据录入不规范和不及时。有的报结时统一补录,有的开庭时间、结案时间、审限扣除、生效时间等方面数据错误。

  (三)执法尺度不统一问题仍一定程度存在

  年底突击结案裁判文书质量偏低,部分裁判文书表述程式化、说理性不强;部分案件合议庭合议制度落实不彻底;执法标准、裁判尺度在不同法院之间存在不统一等问题。

  评查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表层原因分析

  1、在责任感方面,一些案件由于审判人员责任意识不强,缺乏细致严谨工作作风,导致发生低级错误;一些案件由于对司法规范化意识不强,对审判程序重视不够导致工作瑕疵。

  2、在审判压力方面,在案件数量多、审判人员和审判辅助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下,案多人少、长期超负荷工作,导致有的案件审判质量不高。

  3、在司法能力方面,一些审判人员没有及时了解并掌握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些审判人员审判经验缺乏,对疑难复杂案件处理把握能力不足,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年底仓促结案。

  (二)深层原因分析

  1、收案、结案动态平衡问题。未形成收案、结案动态平衡,未结案数量相对稳定的良性循环态势,导致“结案不均衡、前松后紧、年底突击结案”问题。有的基层法院由于职责分工还不够明确,审判资源配置还不够优化,法官还没有从大量繁琐的审判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

  2、规范化、标准化问题。在实体规范方面,存在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在程序规范方面,案件审理、判决和执行程序,事务性工作的开展流程,以及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等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3、监督管理问题。需要进一步从“以效率为中心”的传统管理模式向“以审判质量为中心”的管理模式转变。有的基层法院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能还没有充分、有效发挥,审判质量内部监管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

  把评查作为推进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的抓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我们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要继续以案件评查机制为抓手,抓好全市各级法院审结案件的自查、抽查工作,找准制约司法公正的问题及对策,查缺补漏,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

  (一)完善科学办案机制,实现收案、结案动态平衡

  一是提高审判团队组织水平,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根据不同审级、不同业务庭的实际情况,发挥审判团队效能,保障法官将精力用在审判核心工作上。二是完善繁简分流、多元化解办案机制。依法运用各类调解资源,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多渠道化解矛盾和维护各方权益。探索建立速裁审判团队、速裁审判庭,推进事务性工作集约化,提高办案效率。三是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精细化管控水平。对收案、结案、未结案状况及时掌握,建立更加均衡的结案精细化管控机制,从宏观把握转变为全面把握与随时处理,实现良性循环。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实现裁判尺度及办案流程统一

  一是充分发挥各级法院专业法官会议作用,加强类案研究,完善业务指导工作,促进裁判尺度与办案标准统一。二是发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作用,定期总结类案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起草指导法律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三是各级法院探索建立健全统一的、详细的办案流程与工作指引,为法官提供明确、可遵循的工作标准,全面规范和服务审判行为。四是持续开展司法工作规范化建设,将规范化成果作为评价法院和法官的基本标准和考评依据。

  (三)加强审判管理,健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健全案件评查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司法改革背景下案件评查工作模式的转变,尝试由各审判业务部门员额法官交叉互查的评查模式,加强法官自我管理。二是健全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在诉讼关键环节设置流程监控节点,及时发现并警示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强化审限监管,解决“隐性”超审限问题;积极推进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工作,对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和久押不决刑事案件全面排查、逐案分析,降低长期未结案件数量。三是发挥院庭长对审判的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发挥院庭长办案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加强院庭长对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延长、审限扣除等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服务审判和执行工作

  按照“强化顶层设计、强化数据集中、强化系统集成、强化基础应用”的工作要求,更好地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辅助和支持。一是服务司法工作规范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逐步将已成熟并推出的规范化成果嵌入应用系统,辅助法官解决部分案件的实际办理问题。二是服务审判监督管理。推进网上办案、诉讼过程全程留痕,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各个环节和重要流程节点的全程监督、动态跟踪、无缝管理,实现审判管理与信息化的高度融合。三是服务法官团队。深度整合、挖掘、利用审判大数据,为法官减轻事务性工作负担,为其审理案件提供智能辅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