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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停车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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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本市机动车保有量为590万辆,位居全国第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客观上带来了停车需求的迅猛增加,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十分突出。2017年7月、9月、11月,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基础上,2018年3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为加强本市停车治理、规范停车秩序、培育交通文明、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提供了法治保障。

  立法思路和主要特点

  条例是一个集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执法等于一体的综合性法规,立法目的是加强本市机动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立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停车难、停车乱,贯穿解决“停”的资源问题、民生问题、秩序问题、“停”与“行”的关系问题四条主线。

  实行分类定位、差别供给。在“停车入位、停车收费、违停受罚”总体思路的基础上,区分居住停车与出行停车,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从严控制出行停车需求,采取不同的停车泊位供给和停车定价机制,实施差别供给。

  实行分区定位、差别定价。区分中心城区和外围区域、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和空闲时段,实施差别定价。

  “以静制动促行”,降低重点区域机动车使用强度。将停车治理纳入城市综合交通治理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逐步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健全社会治理体系,推进共建共治共享。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自治组织、社会单位、停车经营企业、停车人等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构建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停车社会治理体系。

  主要内容与核心制度

  条例共有五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停车泊位供给、治理与服务、道路停车和附则。

  (一)明确停车泊位供给方式

  适度满足居住停车。明确居住小区首先应当按照停车泊位配建标准、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在居住停车设施不足的情况下,条例规定了居住区内部挖潜、与周边单位错时共享、中心城区区域配套停车设施建设、闲置空间和地下空间利用、平面停车设施立体化改造和设置临时居住停车区域等七种补充方式。

  针对一些居住小区及周边停车设施紧张,确实无法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问题,条例规定区和街乡可以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间。影响交通的,应及时调整或者取消。

  居住停车具有民生性质,条例规定,本市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以体现居民与非居民停车之间应在停车收费等方面有所差别。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收费价格的调整,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可以减免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用。

  对独立设置的停车设施作出规定。明确独立设置的中心城区区域配套停车设施、驻车换乘停车设施(P+R)、公共汽电车场站等公益性停车设施,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按照土地管理规定实行划拨或者协议出让。

  规范道路停车。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明确要遵循严格控制和中心城区减量化的原则,优先保障步行、非机动车、公共交通,保障机动车通行。服务半径内有停车设施可以提供停车泊位的,一般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具备停车条件的胡同,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对已有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根据区域停车设施控制目标、交通运行状况、周边停车设施的增设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者取消。

  条例规定,本市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道路停车收费应当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并根据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的原则动态调节。条例对道路停车收费性质作了调整,由特许经营改为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道路停车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明确新增停车泊位以配建为主。条例规定,新增停车泊位以配套建设为主,临时设置、独立建设、驻车换乘建设等方式为补充。市规划国土、交通等部门应当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配建停车泊位的标准,明确上限、下限,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规范停车秩序

  强化政府责任。条例对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责权进行了规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加强规范停车秩序的执法力度和精准度。根据市委“关于党建引领街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实现‘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实施方案”精神,明确了乡镇、街道的停车治理职责。

  加强停车精细化治理。条例提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对停车设施实行动态管理,推进信息共享;定期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并对停车泊位进行统一编码管理。区停车管理部门建立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向社会公布停车位分布和数量状况。另外,区政府应推进停车区域治理,以行政区、街区、居民区、胡同等“小区域”为单位进行规划管理,一条街一条街治理解决。

  规范停车企业经营行为。条例明确,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并引导停车服务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服务水平。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及时到停车管理部门备案,配建停车诱导设施和进出车辆信息采集及号牌识别系统,遵守信息公示、收费、开放时间等方面的要求,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变停车设施用途。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充分考虑周边停车设施供给情况。

  条例明确,区政府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对道路停车进行管理。委托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转包、协议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协议示范文本,并将不执行电子收费、议价等行为,纳入终止协议的情形。

  明确停车人义务和责任。停车人应当在停车泊位或区域内按照规定的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机动车违法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然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拖移决定。

  对擅自设置、占用、撤除停车泊位,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位,逃费等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不同幅度的处罚。

  加强自治共治。明确居住小区在居委会、村委会的指导下,可以成立停车自治组织,对居住小区内停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停车自治成本费用、停车设施建设等。条例倡导全社会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停车志愿活动,要求推进单位和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各单位应当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做好停车秩序维护工作。

  经验和启示

  一是坚持立法工作格局和机制。条例的制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市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立法工作机制。2017年9月,蔡奇同志在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现场推进会上强调,要按照保居住、限过往,保存量、限增量的原则,以解决当地居民停车为重点,通过拆违、腾退,增加一批停车位;通过规范管理,挖潜一批停车位;通过周边单位停车场错时停车,共享一批停车位;通过严格按户口及房产关系,建立居住停车机制,挤出一批停车位;通过鼓励建设单位配建停车场,新增一批停车位。胡同内要逐步实现不停车。11月,市委常委会专题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条例制定情况的汇报,强调立法要体现党的十九大精神;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保障和规范作用,既管当前、也管长远,显示制度预期;要将停车服务与管理纳入治理“大城市病”、保障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功能、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大局中统筹考虑;坚持社会治理的立法导向,适度满足居住停车,从严控制出行停车。市委的明确指示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停车立法方向思路。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多次讨论立法重点难点问题,对法规逐章逐条反复研究和修改完善,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联合或分别组织立法调研、座谈,完善立法内容。

  二是坚持精治共治法治。在精治方面,首先,坚持精准掌握数据事实,精准确定立法解决的问题,精心设计管用有效的制度措施。在立法过程中,专门对停车数据开展全市普查,将全市16个区331个街、乡、镇划分为2006个普查小区,对各普查小区居住停车需求和供给摸底调查,进一步完善了分类分区的立法原则和制度设计。其次,坚持精准掌握各方面意见。立法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充分听取各方面诉求和观点,寻求最大公约数,凝聚立法共识。在立法中,每次讨论和审议都是不同观点的碰撞和共识不断形成的过程。在共治方面,立法充分总结街乡、社区在停车自治共治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明确了成立停车自治组织法定条件,这对于依法有序解决老旧小区、胡同停车乱和收费难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在法治方面,坚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公权力依法运行的价值取向。针对停车难、停车乱复杂棘手问题,立法没有采取提高收费和加大处罚的方式去解决问题,而是深入调研,总结停车治理经验、基层好的做法,强化制度设计,保障停车人合法权益,规范停车秩序。

  三是抓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2013年和2014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督办停车治理相关议案、听取和审议市政府相关工作报告,了解本市停车状况和工作情况,提出了机动车是个人产品,车辆停放占用土地资源应付出相应的成本;区分居住停车与出行停车,进行分类施策;把深入挖潜和统筹配置停车资源作为增加供给的主要渠道和方式等理念。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法规立项论证工作,对法规立不立、怎么立进行调研论证,为提高立法质量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