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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立法 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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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定义,危险废物是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或液体废物。目前,本市工业源危险废物年产生量近13万吨;医疗废物年产生量超过了3万吨;科研及服务机构等产生危险废物量超过10万吨。为加强本市危险废物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将审议制定《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作为今年常委会重要立法工作项目。

  这项立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按照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目标要求,从保障首都城市安全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高度出发,坚持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建立各方主体权责明晰的社会治理体系,对危险废物实施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将管理重心向事前预防转移,有效控制环境风险,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在立项论证基础上,拟提出以下制度设计。

  建立权责明晰的社会治理体系。一是强化政府责任。明确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规划,确定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保障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建立部门间联动配合的管理机制,明确发展改革、公安、交通、安监、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各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依法对辖区内危险废物贮存、收集、运输和利用处置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二是细化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收集、运输、处置各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强化危险废物产生者对危险废物的处置承担主体责任,推动产废单位通过改进管理模式、推动技术创新等方式实现源头减量。三是扩大公众参与。加强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建立公众举报、奖励及处理反馈机制。

  健全危险废物全过程、全覆盖监管体系。一是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将产废量较大和产废量虽小但危害大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二是在上位法规定基础上,对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贮存和运输、自利用处置、集中处置、鉴别管理等方面制度进行细化完善,完善差别化监管机制,增强监管实效。三是完善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的监管手段,建立废矿物油、铅酸蓄电池、荧光灯管等回收利用机制。四是完善医疗废物中转、贮存管理规定,制定城市医疗废物管理应急预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医疗废物的管理、收运和应急处置提出管理要求。

  建立完善的支持和保障机制。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在土地供应和财政资金上给予政策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事业健康发展。发挥首都科技资源优势,鼓励企业和科研院校进行危险废物处置技术、设备的科研创新。

  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细化各责任主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运用民事利益的调整机制,发挥民事合同的约束作用。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责任人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