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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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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修改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三、第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将第五条中的“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

  五、将第六条第一项中的“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将第三项中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将第六项中的“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

  六、将第七条修改为:“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七、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八、将第九条修改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可以分批进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集体宣誓,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领誓,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由一人领誓;市长、副市长的集体宣誓,由市长领誓;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分别单独宣誓。”

  九、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第四款修改为:“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集体宣誓,由秘书长领誓;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的集体宣誓,由一人领誓。”

  十、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修改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第三项中的“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等的宣誓仪式”修改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的宣誓仪式”;第四项中的“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修改为“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修改为“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

  本决定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