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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城市治理新形势 展现首都立法新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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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市正在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奋发有为、真抓实干、统筹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努力建设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首都、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国首都、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作为首都北京的地方立法,更应该按照党中央和全市人民对城市治理提出的新要求,适应新形势、焕发新气象、展现新行为,为新时代下的首都城市治理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民主法治保障。

  新时代下首都城市治理面临的新形势

  一是中央明确首都城市战略的新定位。中央批复的《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系统回答了“建设一个什么样的首都、怎样建设首都”这一重大课题,明确了首都未来城市发展的新坐标,包括强化四个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着力疏解非首都功能、强调减量发展创新发展、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在更大的战略空间谋划首都发展等,还提出了一系列城市规划新理念,如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实施和管控体系、构建更完善的历史名城保护体系、完善规划实施监督考核问责制度等。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明确要求,将实施好新版城市总规,作为头等大事抓好抓实,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而现有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依据的还是上一版城市规划,立法的指导思想和主旨内容显然不适应新版城市总规的要求,需要适时修订。

  二是人民对未来美好生活提出的新需求。首都市民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呈现出便利性、宜居性、多样性、公正性、安全性的特征。这些特征在城市治理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据北京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对本市2000位常住居民对未来美好生活需求状况的调查显示,住房作为居民实现美好生活的基础性需求,被关注度排名第三(总共11位);近四成被访居民关注城市环境,期待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优美的生态环境;近四成被访居民关注交通领域,希望提高车位使用效率、增加停车位;三成以上居民关注安全,希望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社会治安管理和监控等。市民的这些关注,就是地方立法面临的刚需,有必要作为我们下一步工作的着力点,积极地给予群众立法回应,为广大市民提供有效的法规制度供给。

  三是完善法律体系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强备案审查和法规清理制度是完善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针对祁连山“立法放水”事件,要求地方人大抓紧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专项自查和清理。为此,常委会法制办对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类的法规共28件进行了逐项研究和清理,未发现存在故意放水的违法行为。2018年,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备案审查工作还将重点针对环境生态保护法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审查。这些要求为今后本市的城市治理立法框定了界限、指明了方向,必须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思想,从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的高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并且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不与党中央精神相违背、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不打擦边球。

  四是创新城市治理方式的新改革。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治理要像绣花一样精细”的要求,市委提出要创新城市治理方式,加强精细化管理,以精治为手段、以共治为基础、以法治为保障,积极构建有效的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包括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部门在街道设置的派出机构的改革、完善街道乡镇实体化综合执法平台、探索实行“街道吹哨、部门报道”模式、完善市区规划国土管理体制、理顺城管领域相关部门职责关系、推进城市综合执法、探索城市副中心管理体制等。这些城市治理方式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新举措,与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有着密切关系。涉及的法规包括修订《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审议项目)、《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立项论证项目)、《北京市城市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调研论证项目)等。因此,有必要发挥地方性法规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法治框架内推进城市治理的各项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主动担当,首都地方立法展现新作为

  面对首都城市治理的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按照主动、担当、精准、有效的工作理念,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完善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机制,以立法的新作为新成效,努力推动首都城市治理的精治、共治、法治水平迈上新台阶。

  一是市委领导地方立法的力度在加大。第一,在一些重要的地方性法规中直接写入“坚持党的领导”。如《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条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再如,《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不仅在第三条中规定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三者有机统一的重要原则,还在四个条款中分别规定了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限职责。“市委”和“党组”作为党组织机构正式写入法规,这在我市地方立法史尚属首次。第二,市委直接牵头制定重要的立法项目。以往,在制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等重要法规时,市委领导同志直接牵头组织了立法起草工作。但这种情况并不多。2016年党中央发布《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明确,对于有立法权地方的党委,要把领导立法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要建立健全领导立法工作责任制,做到重点立法工作亲自过问、重要立法项目亲自推进、重大立法问题亲自协商。市委贯彻中央这一要求,高度重视我市的地方立法工作。如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制定过程中,市委多次就立法目的和依据、主要立法内容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还专门就立法中的难点问题请示了中央办公厅法规局。最终,本法规在市委的直接把关下顺利出台。第三,市委直接建议将重要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计划。在城市治理中有一些痼疾顽症令广大市民不堪其扰。如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噪声扰民和雾霾指数爆表问题。对此,市委积极回应民生关切,果断决策,并建议市人大将修订《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纳入2017年立法计划及时进行修订。再如,违法上路的非机动车横冲直撞、无视交通秩序,危及公众的出行安全。对此,市委建议市人大将制定《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

  二是市人大主导地方立法的深度在拓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作为地方立法机关,我们必须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在坚持现有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拓展人大主导立法的新方式新做法。第一,对有的项目,主导确定了立法进度。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重要的民生工作,电梯立法也是备受关注。对此,法制办开展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在深入了解加装电梯面临的实际问题,深入分析住户的民事权利义务、政府的管理服务责任和市场主体协助加装等法律关系后,提出这些法律关系内容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因此建议对该项目不做审议安排,继续调研论证。第二,对有的项目,主导确定了立法形式。如2018年立法计划中的《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该项目的起因于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后,交通部门在查处非法营运出租车时,面临着行政强制措施的缺失,因此提出要简易修订现有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赋予相应的管理手段。法制办经过慎重研究后建议,对于该立法需求,有必要从提高全市城市治理水平、统筹整治非法营运市场的大角度出发,借鉴上海经验,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几条有用的行政措施,为重拳整治提供法治保障。法制办主导提出的法规形式,得到了几家立法部门的认可。

  三是继续加强立法工作,补齐和更新首都城市治理领域的法规制度短板。城市治理领域的法规大体以环境保护类法规为主。按照不同的统计标准,所占比例虽不大相同,但都不高。如以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对口的法规为统计标准,本市城建环保类法规共16项,约占总数(现行有效136项)的17%。再如,按照全国人大关于清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的标准,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类法规共28项,约占总数的21%。相比较外省市城市治理法规数量(如上海市),我市法规并不算多。因此,在我市法规基本满足首都发展需求、立法以立改废并重的前提下,我们还须加强制定和修订城市治理领域的法规工作,该立的及时立、该修的及时修,尽可能补齐短板、及时更新,使城市治理有法可依、有良法可善治。如2018年市人大立法计划中安排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北京市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等,都属于城市治理中的新制定法规项目。这些立法将有助于提高本市的环境治理水平、构建安全的道路交通秩序、建立基本的住房保障体系,使城市治理在精治、共治、法治的轨道内顺畅运行。

  四是更好地实行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机制,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下市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美好生活需求。城市治理与广大市民利益息息相关。每一位市民都是城市垃圾、道路拥堵、大气污染的受害者,同时也是这些特大城市病的制造者。因此,相对于其他领域的法规,我们须注重创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机制,使法规制定的过程成为市民广泛参与城市治理的过程。如我市的首次立法听证会就是在2004年针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的“机动车承担责任和自行车能否载人”这两个攸关百姓利益的主题举行的;2005年则是针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中的禁放区域和时间,举行了我市立法史上的第二次听证会。再如,2014年,我市在时隔13年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大会审议法规这一重大民主立法中,全市700多位市人大代表通过三级代表联系机制,认真倾听了4000多位区人大代表、近1万位乡镇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还首次在市政协开展了卓有成就的立法协商工作。通过市人代会立法这个民主渠道向全体市民广泛宣传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地营造了同呼吸、共责任、齐努力的社会共治氛围。新时代下,我们还将继续在城市治理立法中,创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机制,探索开展重大利益论证咨询制度、第三方评估制度等,积极回应广大市民对更高的民主与法治需求、更好的环境与安全需求,努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公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推动形成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共建共享的城市治理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