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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莉:良法之治的前提是良法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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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的发言

  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感受最深的就是“良法”二字。党的十八大将依法治国十六字方针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改变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立法工作的目标从“有没有”转变为“好不好”,这是立法工作着力点从数量到质量的转变。

  随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深入推进,立法质量得到显著地提升。宪法修正案与时俱进,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等一批重要的涉及国家安全法律的出台,为维护国家安全、核心利益和重大利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为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打下坚实基础。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立法工作必将继续焕发出勃勃生机。

  结合人大职能,提出五点建议:第一,加强科学立法。一是重视法律移植与国情实际的关系,域外的法律移植到中国,需要考虑本土的客观实际,和本土文化相适应。英国的法院在开庭时,会给原被告双方提供饮用水。这个惯例就和英国人饮食习惯有很大关系。西方人喜欢喝凉水,因此无论春夏秋冬,法庭里提供的只有冰水。如果发生意外冲突,冰水对诉讼参加人并不能造成伤害。但我们的饮食习惯是喝热水,在双方情绪激动时,热水就很可能成为伤害对方的一种物品。同时,如果我们法庭提供的也是冰水,可能会给当事人的肠胃造成伤害,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因此,就不易将这项看似便民的举措轻易移植过来。二是重视法学理论与调研实际的关系。法学理论需要和具体问题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适应人文习惯,才有生命力和实践价值。比如说刑法应当具有谦抑性,只能用于打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一个法律人普遍认同的刑法态度。但是这个概念对应的另一面是这个问题的社会危害性到底严重不严重。这就需要我们加强调研实践,了解一个问题的社会危害程度,只有两者相结合,形成的立法结论才有生命力。第二,重视地方立法能力建设。尤其在地级市层面立法人员的立法能力建设上,应当给予非常充分的指导和培训。立法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地级市立法人才的缺失,是一个现实问题,应当予以重视。第三,加强对代表履职的培训,并且注重对基本问题、体系架构方面问题的培训和培养。在培训方式手段方面,注重培训的常态化和多样化。不拘一格,生动活泼,深入浅出。第四,更加重视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非法放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普遍性,希望能对这次提出的“非法放贷”入刑建议予以充分重视。第五,站在推进社会综合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重视构建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以化解矛盾为根本落脚点,推进调解主体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的手段方式的多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