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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一德:筑牢依法治国大底盘 开创依宪治国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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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时的发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高度,作出修改宪法的战略决策,是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此次修宪严格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作出了适当修改,一定能使宪法在新时代更好地发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作用。

  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总任务、总体布局和发展方向等基本问题,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仅是全党的指导思想,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指导思想,不仅应该党章中规定,也应该在宪法中规定。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通过宪法及时把党的指导思想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是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成为宪法规定具有宪法效力。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关系中不仅作为执政党执掌国家政权,还作为领导者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进行全面领导,这是中国的历史和基本国情,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逻辑起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实践中形成的,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从根本上讲要靠党的领导,这是我们独特的政治优势。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明确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使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在国家运行机制和各项制度中具有更强的制度约束力、更高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实现全党全国人民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一致,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宪法依据,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宪法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有利于推动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制度的有机统一,实现反腐败全覆盖无死角。本节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构建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等提供了根本依据,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于宪有源,将为国家监察体制在法治轨道运行提供坚实基础。

  此外,宪法修正案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调整,有利于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有利于加强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实行宪法宣誓制度,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有力完善了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的制度举措。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促进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将最大范围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正能量。总之,新修正的宪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治升华,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自信和法治自觉的高度统一,在世界范围内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法治现代化的途径,将为解决人类法治问题、建设法治国家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