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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法治基石 完善制度框架 推动首都基层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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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洪红

  2026年7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居委会组织法办法》),两部法规均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两部法规细化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立足北京市实际,强化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是首都基层治理体系的一次深层次自我革新,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首都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载体,在联系群众方面具有广泛性、直接性,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服务村(居)民生活、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治理,就健全党领导下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2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分别作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规定。

  本市现行实施居委会组织法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分别于1991年、2000年和2001年制定,虽历经多次修改,但与新修订的上位法相比,部分规定仍显滞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实施新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必要总结实践经验,及时对本市原有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修改完善。

  在严格遵守立法程序和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及时回应工作需要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本次立法修法工作,在立法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生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二是立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定位,健全自治机制,增强组织动员能力,加强规范和保障。三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重点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同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根据上位法授权,细化完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同时对两部法规调整的类似情形作出一致性规定。

  在立法方式上,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制定《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并细化选举内容,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现行《实施居委会组织法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坚持因需、应时、有效、管用,以法治方式推动首都基层治理水平提升

  两部法规内容、体例协调一致,均不设章节,《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共42条,《实施居委会组织法办法》共39条。

  一是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加本市建立健全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的规定。规定市、区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补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拟订相关政策的职责。明确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居)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需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

  二是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细化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程序,调整设立标准,明确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充实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任务,完善下属委员会的设置;规范村(居)民小组设置,完善村(居)民代表制度。

  三是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规范选举的组织,明确换届选举期间,市、区、街乡成立指导机构,细化选举委员会的任务;规范候选人提名推荐程序,规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细化选举程序,完善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出缺、补选等情况的规定。

  四是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细化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及职权,明确村(居)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村(居)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补充明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召开的程序规定,明确村(居)民无法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增加制定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规定。

  五是完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相关制度。固化本市基层议事协商方面的成熟经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议事协商机制。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对村(居)务公开、设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评议和经济责任审计等作出规定。

  六是完善对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明确从经费、规划、设施、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支持;强调本市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村级(社区)工作事项指导目录,目录以外的事项,不得派交村(居)民委员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