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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推进首都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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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刘利

  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是党中央赋予北京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市委、市政府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的重大部署。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列为了重要立法项目,这也是本届人大届首之年立法重头戏。教科文卫办会同法制办、市司法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四家并联推进,结合前期法规预案研究和调研论证,就《条例》进行了立项论证,将适时提交常委会审议。

  正当其时为科技强国建设筑牢法治根基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支持北京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作为“五子”联动融入新发展格局的首子,为新时代北京服务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科技强国、融入全球科技创新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这项立法将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科技自立自强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打造全球科技创新高地。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强调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新时代新征程上,迫切需要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特点、适应国际科创中心建设需求的治理体系和法律保障机制,以深入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高水平人才高地。

  找准地方立法切入点,完善科技创新制度体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科技创新上位法,既有共性制度也有分类规定,这都需要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中细化落实。在多年实践探索下,北京科技创新已经逐步走出了一条制度化、规范化道路,形成多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的制度体系。目前,一部系统引领规范、促进保障国际科创中心建设的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已然“呼之欲出”。

  强化首都战略功能定位,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近年来,北京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强化“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在培育战略科技力量、建设主平台主阵地等方面进行了不少探索实践,为首都高质量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成熟有效的制度经验亟需从立法层面予以固化提升,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并为把北京早日建成具有世界科学研究中心、全球创新经济高地和国际创新生态标杆属性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法治保障。

  充分调研争当世界科技强国建设“排头兵”

  自2020年以来,教科文卫办公室会同多所单位开展大量调研,积极进行法规预案研究,并先后召开各类调研座谈40余场次,参考借鉴外省市在科技创新综合立法方面的经验,这都为立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条例》制定已具有充分可行性。

  高位推动,以顶层设计助推北京跑出“加速度”。在法规前期预案研究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采取“双组长制”,教科文卫办与法制办公室、市司法局等部门共同组成立法专班,小组成员包括20余个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全程参与调研,并多次组织召开双组长会沟通协调立法进展,尽可能在拟定草案前解决有效性、可行性、必要性问题。

  开门立法,以共识之力助推中心建设之“翼”。为了凝聚共识,充分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深化到调研中,教科文卫办公室组织各类创新主体等参加的调研座谈会30余场次,对于争议较大、较为敏感的制度突破,积极借用“外脑”,向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等创新主体征询立法需求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密集向各委办局、各区政府和相关单位书面征集立法需求,与人行营管部等部门开展座谈交流,并专题听取科技部、中国科协领导专家高水平的意见建议,研究吸纳合理建议,凝聚力量提速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进程。

  深化调研,以“他山之石”助推建设国际科创之城。今年3月,调研组到上海、深圳等京外省市调研,并到张江人工智能岛、长三角国创中心、中科院深圳先进院等实地考察,研究国际著名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经验和立法经验,充分利用“他山之石”,为北京国际科创中心建设立法的“四梁八柱”提供经验借鉴。

  研究分析书写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担当答卷”

  在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进程中,全速发动科技创新引擎,最大限度激发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所蕴藏的巨大潜能,是北京在新征程上书写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担当答卷。《条例》的制定,将有效提升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为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结合这部法规的特点和前期工作,将深化研究,更广泛凝聚共识、汇聚共智。

  明确基本思路,落好“关键一子”。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是北京融入新发展格局“五子”联动的关键一子,也是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的重要支撑。《条例》的制定,一要坚持战略导向,立足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发展目标;二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北京首善之区和高质量发展需求;三要坚持改革导向,以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四要坚持系统观念,把握好北京科技创新全局和局部等各项关系,以全球视野进行全局谋划。

  明确立法定位,加强综合研究。立法的逻辑问题是决定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好的立法必然是逻辑清晰周延,脉络层次分明。结合科创中心立法,条例制定的逻辑主线和定位要紧紧围绕“建设什么样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如何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进一步明确立法定位,明晰北京国际科创中心建设立法的“四梁八柱”。

  明确立法逻辑,立足综合立法。北京的科技创新促进基本法目前尚处于空白期,本次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立法更偏向于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将科技创新相关核心要素、主体等纳入其中,统筹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法律保障与本市促进科技创新的基础制度建设。与上位法做好衔接,并妥善处理好宏观体系构建和微观制度措施的关系,处理好与本市其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关系;处理好中央在京创新主体和央地事权划分的关系,以及统筹考虑各相关部门、各区之间以及市区政府间的事权关系。

  明确立法路径,统筹处理“固化经验”与“试点突破”。示范和引领带动效应是《条例》与之俱来的特性,要做到有立有破、敢创敢先。既要紧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通过立法更好规范、支持、保障中心建设有序推进;又要更好发挥地方立法补充、先行和创制作用,立足科创中心建设压力测试、试点突破的阶段性明确要求,对相关试点突破制度要充分论证,完善部市联动工作机制。在充分考虑地方立法权限和可行性基础上,对如何持续推进中关村先行先试改革等相关制度突破等问题加强重点研究,为科技强国建设筑牢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