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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建筑拥抱自然让城市向绿而行——《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草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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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本刊 吕亚南
  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发展绿色建筑是必然趋势。9月20日,《北京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根据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制,广泛听取社会相关方意见建议,并多轮次征求调研组建议、开展专题调研和立法座谈会。本次审议中,委员代表们一致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体系完整,内容涵盖了建筑绿色发展的各个方面,有利于实现建筑绿色发展全方位、全链条管理。
  规范管理促进发展——让城市建筑活力绿动
  条例草案修改稿共七章62条,按照“全寿命期、全涉及领域、全产业链”的立法思路,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行与改造、科技与产业支撑、引导与激励、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从建筑的规范建设、运维与改造、科技支撑、产业发展和激励引导等多角度进行了完善。
  做好顶层设计,完善总体要求。推进绿色建筑领域的发展,必须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积极探索创新,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条例草案修改稿在完善建筑绿色发展基本要求等方面,增加了兼顾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的适用性与经济性,积极在政策供给、技术应用、产业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鼓励科技研发,加强京津冀地区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合作等要求。
  规范建设要求,提高建筑含绿量。“全寿命期管理”是绿色建筑相关立法的重要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从强化监理质量管控、健全建材推广机制出发,在完善建材推广使用方面作出规定,并进一步规范建筑材料禁止使用目录的制定修订程序,明确规定需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实行科学论证与公众参与的原则。为推进建筑绿色化拆除,还明确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管。
  靶向“运维+改造”,打通全生命周期。“重建设、轻运行,改造难”等实践突出问题如何在立法时加以回应,充分发挥其保障和推动作用?条例草案修改稿完善能耗统计和分级管理方面的制度设计,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并强化部门责任,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建筑绿色运维管理,加强信息应用,促进既有建筑能效提升。同时在规范装饰装修行为,强化节能绿色化改造等方面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加强科技赋能,筑写绿色基底。科学技术是降低绿色建筑增量成本的关键支撑。为加强建筑绿色的制度供给,进一步完善创新体系,条例草案修改稿从发展方向、技术创新、创新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培训的角度出发,明确政府职责,强化人才培养,加强技术攻关,着力构建符合绿色导向、适应市场需求的建筑技术创新体系。
  聚焦“双碳”建好“绿脊”——为可持续发展“遮风挡雨”
  条例草案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紧扣“双碳”目标,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积极回应绿色发展的实际需要。本次审议中委员代表们一致认为,其符合党和国家关于绿色发展理念和碳达峰碳中和重要战略部署,有利于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委员代表们还就绿色专篇文件编制、重点公共建筑数据报送、建筑绿色发展标准和规范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回应发展需要,明确立法适用范围。条例草案对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等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还提出了探索建立绿色评价标准,优先采用绿色建材、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动装配式建造技术应用、提高运行效率等要求。在审议中,委员代表们建议对绿色建筑标识定义范围再进行明确,将所有的建筑都涵盖进去。
  强化统筹协调,明确基本原则与基本要求。条例草案规定了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全寿命期管理、全产业支撑、全领域推动,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坚持首善标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坚持创新驱动,激发市场活力;坚持区域协同,促进京津冀相关产业协同发展。委员代表们认为在建筑工程立项规划设计阶段,应当编制绿色专篇文件,并明确相关内容。
  推动社会共治,明确各方主体权责利。条例草案明确了市、区政府加强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与指导,各有关政府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了建设阶段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主体、运维阶段建筑所有权人和受托管理人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公众应当提高绿色低碳意识,培养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普及。
  加强规划引领,明确建设阶段管理要求。条例草案规定编制建筑绿色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固化已经执行的建筑标准要求、可再生能源应用要求并授权适时提高相关要求,还规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禁止使用的建筑技术、工艺、推动相关产业协同发展。鉴于条例草案对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相关活动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要求,委员代表们建议尽快制定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标准。
  加强制度保障,激发市场活力。条例草案明确了在奖项评审、公积金贷款、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并实行绿色建筑标识制度以及相关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方面,条例草案鼓励绿色金融产品供给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等专业运维方式,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推动差别化能源价格管理,并对技术创新应用和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加以支持。在引导与激励方面,有的代表还提出明确激励对象应为业主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