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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密扎牢土壤污染防治法治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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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杨芸汀
  2022年5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为做好一审后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通过在常委会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系列立法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相关市场主体、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本市土壤防治工作实际,修改形成了《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重点完善了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土壤污染防控标准体系,二审稿增加了相应内容,明确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并予以公布。
  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条例草案根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土壤污染责任人设立了较为严格的防治要求,但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措施规定不够明确,职责不够清晰。二审稿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规定了生态环境部门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对土壤存在潜在污染的工业企业周边土壤进行监测的责任。
  进一步完善未利用地保护制度。未利用地作为重要的后备土地资源,在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和监管,二审稿明确了未利用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滩涂、沼泽地等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
  进一步细化详查制度。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是促进土壤污染治理、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充分发挥详查工作的作用,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二审稿在条例草案的基础上,增加了本市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依据、加强详查成果应用等内容。
  进一步完善转运污染土壤处置制度。转运污染土壤的处置是异位修复的关键环节,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对涉及转运污染土壤地块的原址修复规定较为明确,但对转运污染土壤处置及效果评估等相关制度设计不够完整,流程不够清晰。据此,二审稿对涉及转运污染土壤的异位修复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将原址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对未按规定完成转运污染土壤处置、效果评估、备案等行为分别设定了罚则。
  进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责任体系。为做好与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衔接,做到过罚相适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的意见建议,二审稿对于将污泥及相关产品、厨余垃圾用于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调整了处罚幅度;对于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者风险评估即开工建设的行为,新设了罚则。同时,增加了侵权责任、政府及相关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