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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障“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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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杨芸汀

  按照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共有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审议意见。审议认为,条例草案以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依据,以防治土壤污染、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立足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制度设计较为全面,措施具体可行,总体上比较成熟。

  贯彻中央部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扎实推进

  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之一,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着美丽中国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要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有效防范风险,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阶段性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并在2020年执法检查报告中明确要求地方人大、政府要主动担当尽责,加快地方立法,结合本地实际将法律制度落实落细。

  为落实中央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以首善标准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快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北京市成立了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土壤污染防治综合防控工作小组,制定了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分解工作计划,从调查底数、建立机制、分类管理、严格执法等多方面综合施策,建立了本市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目前,全市土壤环境状况总体良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得到有效保障。但考虑到土壤污染成因复杂,持续时间长,隐蔽性强,治理难度大,工作起步晚,防治水平和精细化管理能力仍需进一步提升和完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为本市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提供法治保障。

  坚持精准立法突出地方特色

  条例草案结合本市土壤环境现状和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聚焦土壤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在遵循上位法总体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发展实际细化完善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提高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另一方面坚持首善标准,创新制度设计,将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予以固化,完善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全链条监督管理措施。

  一是健全防治体系,完善监管职责。在细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的同时,规定了街道、乡镇的管理职责,并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管理,推进构建现代土壤污染防治治理体系。

  二是严格农用地管理,保障“吃得放心”。对农用地进行分类管理,将其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建立分类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利用规范。同时结合本市特点对设施农业、畜禽养殖业等行业经营者的义务予以细化规定,建立健全本市农业投入品总量控制制度及其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规范,全面加强对农用地的保护。

  三是强化建设用地管理,保障“住得安心”。一方面细化上位法关于建设用地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情形、编制风险管控修复方案、后期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另一方面根据本市工作实际,固化本市对于关停企业的原址用地筛查制度经验,明确了对污染风险较高的加油站、储油库等特定行业和区域的土壤防治要求。

  四是细化未利用地管理,保护后备资源。将未利用地纳入详查范围,同时明确了未利用地被污染的责任主体,规定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由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清除污染并恢复原状。

  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内容

  进一步完善防治责任体系。条例草案结合本市实际,对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主体,以及对土壤存在潜在污染的工业企业设立了较为严格的防治要求。郭继孚委员、潘临珠委员建议要进一步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在防治土壤污染危害过程中的责任,避免部门职责不清。城建环保办公室提出应进一步完善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定期监测、未利用地保护、农用地风险管控等方面的监管责任。

  进一步完善防治措施体系。条例草案围绕预防、保护、管控、修复等关键环节,规定了较为全面的防治措施。马曙光委员建议细化条例草案中关于考核、监督等规定,便于条例落地实施。潘临珠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防范措施,突出预防为主的原则。李静委员建议明确拆除尾矿库应按相关规定评估污染风险。陈永委员提出对于经处理达标的污泥和厨余垃圾,在防止其对土壤产生污染的同时,也要考虑为其提供必要的消纳空间和渠道。城建环保办公室提出应在重点监管单位防治责任、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调查等方面进一步加以优化完善。

  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郭继孚委员建议要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赔偿,对污染责任人应当明确其清除、恢复和承担治理费用的责任。潘临珠委员建议要严格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加强行刑衔接。城建环保办公室提出应进一步研究完善关于重点监管单位未履行义务,在食用农产品产地施用污泥、厨余垃圾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设定,做到过罚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