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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手段推动实现住有所居——审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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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吕明芳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共有12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意见。北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迅速、规模庞大,已成为市民实现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径。二审稿坚持租购并举,规范租赁行为,更加注重体现首都功能,更加注重本市住房租赁的体系建设,为推动实现住有所居提供了法治保障。

  关于明确租赁行为要求。二审稿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行为规范和出租住房条件要求。聂大华委员建议,增加承租方以办公、商业性质租房时不得影响邻居生活等规定。马曙光委员建议补充可出租房屋的必需条件。伍义林委员建议修改出租住房条件中有关居住用途的表述,使其更加符合常识。

  关于完善登记备案制度。二审稿对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进行了规定。刘玉芳委员提出,建议线下签约后,在住建部门备案的有关数据自动备案到公安系统,让数据多跑路,人员少跑腿。冯培委员提出,租赁双方签订合同时存在承租人身份真实性和安全性问题,建议加强核验。同时,对亲友私下约定的租赁备案问题加以规范。

  关于落实宅基地租赁管理。二审稿明确农村宅基地上的闲置住房可以依法出租。潘临珠委员表示,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了收入增加的途径,也为租赁双方提供了保障。在实际工作中,可以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工作,有利于解决宅基地闲置浪费问题。

  二审稿完善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管理,体现了北京市推动实现住有所居、宜居安居的坚定决心。如何优化租赁市场管理服务,让租房者租得放心、住得安心也是审议关注的问题。

  关于鼓励建立稳定租赁关系。马曙光委员提出,住房租赁条例的立法目的是要解决租售并举、租买自愿问题,建议要增加承租人稳定的合理预期。郭继孚委员提出,我们的租赁市场存在租赁关系不稳定、没有安全感的问题,应该予以改进。姜胜耀委员提出,可对条例的适用范围的表述进行完善。

  关于提升租赁服务管理水平。陆杰华委员提出,条例部分表述还是管理为主、服务为辅,建议进一步研究如何更加符合当前中央对社会治理确定的原则,使条例体现激活市场、降低风险的导向。马林、辛崇阳委员认为,需要对有关互联网信息平台的表述进行调整和明确,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相关规定。

  关于细化租赁特殊管控措施。二审稿规定,遇有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发住房租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紧急情况,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依法发布住房租赁特殊管控措施的,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马曙光委员建议,具体明确市、区政府可以采取的特殊管控措施,并增加出租人、承租人损失的救济条件。

  关于促进租赁纠纷多元化解。二审稿为有效指导租赁纠纷化解工作开展,进一步强调了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的责任。李申虹委员提出,纠纷处理机制和调解工作的一般性规定,是否有必要在条例中特别写明。伍义林委员建议,将指导和支持调解工作的主体修改为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