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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范住房租赁 推动实现“住有所居”——《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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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有所居一直是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流动加快,北京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解决市民居住问题的重要途径。为促进本市住房租赁市场长远健康稳定发展,使首都租住群体更有幸福感、安全感,市人大常委会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列入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并在11月对《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共有1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审议意见。

  大家认为,条例草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贯彻了中央“房住不炒、租购并举”的要求,紧扣本市住房租赁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度设计较为全面,措施具体可行,符合本市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实际需求,总体上比较成熟。

  目标明确住房租赁立法正当其时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作出了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长期租赁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住房租赁的重要性被提到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也陆续制定出台了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等多部政策文件。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总体部署,适应新的发展形势要求,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也明确了“培育和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制定完善房屋租赁地方法规”“研究扩大租赁住房赋权”等具体目标措施。

  作为常住人口超过两千万的特大型城市,本市住房租赁需求旺盛,租赁交易活跃,成为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居住需求的主要途径,据有关部门测算,截至2020年底,本市长期居住人口中约788万人租房居住,占居住人口总量的36%,全市登记出租房屋197.3万户。

  与此同时,长租公寓爆雷、出租房屋甲醛超标、企业恶意拖欠租金押金、违规群租、强制解约等市场乱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承租人的租住合法权益,暴露出租赁住房供需不平衡、管理机制不完善等深层次问题,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市场管理和社会治理有效融合,营造更加安全、稳定、宜居的租住环境。

  措施精准有效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条例草案一方面坚决落实中央房住不炒、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培育和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实现住有所居;另一方面回应住房租赁管理突出问题,将规范市场秩序与基层社会治理有机衔接,提高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推动实现居有所安。

  一是落实属地管理,完善监管体制。条例草案在明确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的同时,赋予街道、乡镇监督管理的职责,将住房租赁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实现了住房租赁市场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机结合。

  二是规范租赁行为,回应社会关切。条例草案通过明确出租住房条件要求、细化租赁双方行为规范、倡导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等内容,回应了社会关切的甲醛房、群租房、强制解约等问题,有效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行业监管,治理市场乱象。条例草案将住房租赁经营新业态纳入监督管理,针对长租公寓爆雷、违规“资金池”、哄抬租金、抢占房源等市场乱象,明确了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登记、房源信息发布、网签备案、押金托管和资金监管等方面的要求。

  四是多方筹集房源,培育发展市场。条例草案通过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加大住房租赁的金融支持、建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制定租金调控制度等方式,合理调控租金水平,推动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广谋善策进一步完善条例内容

  进一步明晰条例适用范围。条例草案规定城市公有房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条例。李健委员、马曙光委员、城建环保办公室提出条例草案关于保障类租赁住房的规定不够明晰,对公共租赁住房前后规定不尽一致,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调整范围是否恰当,还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

  进一步完善出租住房要求。为避免出租住房不符合规范而导致承租人权益受损,条例草案明确了出租住房的标准,要求房屋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李志刚委员建议将“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明确,便于落实。张越委员建议将“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的规定细化完善,利于公众认知。

  进一步细化短租住房管理。条例草案对在城镇地区开展短租经营的行为予以严格规范。郝志兰委员、丛骆骆委员提出,对于应取得其他业主一致同意和应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的规定,要充分考虑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细化相关管理措施,保证能够落地实施。

  进一步明确改建转化租赁住房要求。为扩大租赁住房供给,条例草案规定在符合规划原则的前提下,鼓励按照规定利用存量非居住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或者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刘振东委员、城建环保办公室提出,目前本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房屋的要求不明确,建议进一步明晰非居住建筑改建公寓型租赁住房的相关标准和程序,打通实施路径,有效释放存量资源潜力。

  进一步完善农村住房租赁管理。为顺应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条例草案规定,在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将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出租用于居住。钟祖荣委员、城建环保办公室建议对城市和农村的住房租赁活动实施分类管理,充分考虑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的准入标准,进一步明确结构、消防安全、人均面积等要求,保障农村住房租赁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此外,李健委员、刘玉芳委员提出租赁备案和出租登记两项法定义务会给当事人造成一事两跑的负担,建议优化整合两项义务,倡导电子网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