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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力与规范并重 完善首都广告牌匾标语管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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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去年11月和今年3月两次审议及修改完善,《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为条例草案)提请5月底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表决。这项立法是贯彻北京新版城市总体规划、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关立法理念与制度设计,为加强新时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有益借鉴。

  “本市对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坚持保障城市活力和严格规范管理相结合”,在5月中旬召开的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上,条例草案的这项要求得到了与会人员及媒体广泛肯定。大家认为,如何既保障城市活力,又严格规范管理是立法的难点也是亮点,条例草案对这两方面内容都进行了规定,兼顾了安全性、功能性、便利性和文化性、多样性、和谐性的需求,有利于突出首都文化特征与城市特色,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性问题一直广受关注,遇到恶劣天气时尤其如此。我国多地发生过公交站点广告灯箱漏电致人伤亡事件。对于户外广告设施安全隐患由谁排查消除等问题,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此外,法律法规对政府部门的职能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定,缺少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联动机制,由此造成了权责不明、管理缺位等问题。

  条例草案坚持立法为民宗旨,对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设置所有人安全管理责任提出严格要求,并采用清单方式列举相关规定,增强了制度可操作性,包括“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等25个方面,并相应完善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条例草案还对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显示装置等近年来新出现广告设施,以及临时性商业活动设置的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提出管理措施,提升了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针对广告牌匾安全隐患排查问题,条例草案落实本市城市管理工作重心的下移和街道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督促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所有人及时整改或者拆除。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就广告牌匾设置安全性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有些群众反映,发生过广告设施、垃圾分类设施等损坏致人伤害,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建议在公共场地设施上公布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和政府监管部门电话,便于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留出“创意空间”,突出首都城市文化特色

  “广告牌匾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能否给商家更多发挥空间?”这是商户在参与立法征求意见时广泛关注的问题。

  围绕“保障城市活力和严格规范管理相结合”立法理念,条例草案落实新版北京城市总规有关首都核心功能区、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生态涵养区等功能定位,加强顶层设计,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依规划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广告牌匾设置应当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并提出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等原则,完善管理措施。

  根据条例草案,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结合辖区内不同区域功能、风貌特色和单位特点,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区域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指引。商业街区的设置指引,应当符合街区功能定位,突出文化特征与地方特色,体现商业街区活力,为经营者自主设计牌匾标识提供创意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

  新版北京城市总规提出,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以国家行政、军事管理、文化、国际交往功能为主,体现庄严、沉稳、厚重、大气的形象气质。条例草案明确长安街沿线、故宫周边禁设商业户外广告。此外,商业户外广告“禁区”还包括国家及本市党政机关区域;军事机关、军事禁区用地范围内;湿地、风景名胜区管理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服务与管理并重,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关键在于明确责任。条例草案对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定义作出明确说明,并采用清单方式列举相关所有人的安全管理责任,为其履行义务提出了明确指引,为立法实施打好坚实基础,促进了立法、执法、守法、司法的有机统一。

  条例草案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加强政务服务提出要求。明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利用“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管理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并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加强对各类设施的监督检查。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管理要求,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做好设施设置及日常维护工作。

  条例草案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明确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和管理对象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此外,条例草案落实精治共治法治理念,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治作用,明确涉及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对会员开展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标准、规范的培训,引导会员依法开展设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