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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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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轴线是北京老城的灵魂和脊梁,代表着东方文明古都规划建设的最高成就,是中国传统文化活的载体。在市委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进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进程。在去年12月对《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征求意见会,充分征求政府相关部门,遗产属地街道和社区,保护管理单位,市人大代表,法律、文化遗产和社会公众意见,对草案有关规定进行了完善,并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有关修改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的肯定。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教科委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建议。

  关于进一步明确保护对象

  目前,中轴线的立法、申遗文本的编撰和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工作正在同步推进。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建议,参照文本和规划最新的修改情况,对保护对象进行进一步明确,对“遗产构成要素”“遗产环境构成要素”,以及“在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且与其所承载价值直接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整体保护。

  其中,遗产构成要素包括分布于钟鼓楼到永定门的传统城市轴线之上以及紧邻其左右两侧、富有层次和秩序性的一系列建筑群、历史道路、桥梁及其遗址。遗产环境构成要素包括以中轴线为骨架对称展开的历史城廓、历史街巷、城市标志物或标志性建筑群,依托中轴线标志性建筑构成的重要景观视廊,烘托北京中轴线核心地位的北京老城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与北京中轴线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作为北京中轴线重要背景环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成片平房区、古树名木等。

  关于进一步明确保护管理体制

  切实可行的保护管理体制是对中轴线文化遗产实行有效保护的基础和保障,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建议,进一步理顺重大事项议事协调和市文物部门主管、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具体负责之间的关系,将相关内容放在同一条中进行表述,并明确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在市文物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遗产监测、研究、展示等工作。

  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对象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落实遗产日常维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为强化其保护责任。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建议将其保护责任修改为“维护遗产保护对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关于进一步完善保护措施

  中轴线文化遗产所涉保护对象类型众多,需要采取不同的保护管理措施。条例草案列出了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内容基本符合分类保护的原则,但也存在对保护对象的规范不全面、要求和措施区分不精准的问题。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建议,增设新增保护对象的保护措施,按照遗产构成要素、遗产环境构成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出现的先后顺序和“点、线、面、空间形态”的逻辑结构依次予以规范,使表述更加清晰。其中“点”是指遗产核心构成要素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线”是指连接遗产点的历史道路、御道遗址等,“面”是指与中轴线密切相关的历史城廓,“空间形态”是指中轴线景观视廊及其周边建筑高度和风貌等。“建议增加文化遗产安全防范

  的相关内容,建立文化遗产安全防范机制,并增加相关法律责任。”李志刚委员指出,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重大文化遗产毁灭性火灾事故中,都有对文化遗产安全管理不重视,措施不到位,乱拉设备、责任不清、防范标准不规范不明确的原因。

  “文化遗产修缮宜精宜慢。”李静委员指出,文化遗产不可再生,修缮工作不能操之过急,应该秉持精细化精神、科学化态度、严谨的做法,避免修缮不力带来附带损害。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

  强调公众参与和共治共享是当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趋势,也是国际公约规范的重要内容。闫傲霜副主任建议,将“统筹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修改为“推动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传承利用和公众参与”。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建议,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相关制度:

  ——将“公众参与”在章名中予以突出体现,将“传承和利用”章名改为“传承利用和公众参与”。

  ——增加公众“有权制止、举报破坏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的行为”的表述,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鼓励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的居民开展民俗文化活动,留住老北京的乡愁和记忆,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强化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技术支撑,建立数字化管理与应用平台,统筹协调公众参与中轴线保护利用。

  ——参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建立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关于进一步做好与名城条例的衔接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于3月1日起施行。为使两部法规对同一事物的规范保持一致,以便于公众认知和法规执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建议对条例草案相关条款的表述做出修改。

  一是将条例草案关于老字号的保护规范修改为:“加强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老字号原址、原貌保护。”

  二是参照《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关做法,明确“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要求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产权单位可以依法通过申请式退租、房屋置换、房屋征收等方式组织实施腾退或者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