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屑导航小图标 首页 > 服务互动 > 《北京人大》杂志 > 2021年 > 第6期 > 研究与探索

为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字号: 收藏收藏 打印打印

  3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调研时强调,“我们国家进入科技发展第一方阵要靠创新,一味跟跑是行不通的,必须加快科技自立自强步伐。要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创新作为一项国策,积极鼓励支持创新。创新不问‘出身’,只要谁能为国家作贡献就支持谁。”认真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最新论述,并同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起来,有助于我们落实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执行好“十四五”规划纲要,有助于我们修改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领域的前瞻性研究,有助于我们加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专利法等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为加快科技自立自强步伐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为我们勾勒了建设科技强国、法治中国的宏伟图景。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我国正在迈入新发展阶段,科技实力正在从量的积累迈向质的飞跃,更需要加快科技自立自强步伐、增创竞争优势。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深入发展,我国科技创新事业和产业体系转型升级面临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与此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世界经济陷入低迷期,我国经济面临的风险挑战不容低估。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持之以恒加强基础研究,围绕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深化改革,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以法治方式强化和巩固科技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

  持之以恒加强基础研究,构建新发展阶段的科技领域法律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要瞄准世界科技前沿,抓住大趋势,下好‘先手棋’,打好基础、储备长远,甘于坐冷板凳,勇于做栽树人、挖井人,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夯实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根基。”“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对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增长了一倍,2020年我国基础研究占全社会研发总经费的比重首次超过6%。立足新发展阶段,国际高科技竞争和国内高质量发展对自主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更急迫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最新论述为指导,使科技进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科技领域改革发展的最新成果,有助于扭转科技领域政策多、法律法规少、立法相对滞后的被动局面,为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一是要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立法保障,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的优势,下好基础研究的“先手棋”,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新型举国体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组织实施体现国家战略意图的科技项目,充分发挥市场创新机制的功能,凝聚全国力量、集中配置要素资源于特定科技领域,推动新技术快速大规模应用和相关产业迭代升级的综合性政策导向和制度安排。从奋起直追的载人航天工程和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到跨越式发展的“嫦娥工程”和“中国天眼”,再到“后发先至”的移动通信技术和高速铁路建设,新型举国体制都展现出助推“弯道超车”的巨大优势。在新发展阶段,对标进入“科技发展第一方阵”的战略目标,我国原始创新能力不足的短板更加凸显,迫切需要从法律上加强和保障基础研究,为基础研究创造比政策体系更稳定更长效的制度优势。建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中设立专门的“国家实验室”章节,强化国家作为重大科技创新组织者的作用,通过立法来促进国家实验室体系与不同学科、不同地域科技力量之间开展协同研究。在创设和重组国家实验室的过程中,按照“四个面向”总要求,科学、合理确立发展目标、职责定位、涉足领域等,在量子信息、光子与微纳电子、网络通信、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现代能源系统等前沿领域,重点布局“大学做不了、企业做不好”的基础性、前瞻性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实验室的“国家队”作用。

  二是要对区域协同创新提供法律保障,超前布局国家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支持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加快形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打造重大原始创新策源地。顺应区域科技创新地位不断加强的趋势,建议科学技术进步法设立专门的“区域协同创新”章节,加强中央与地方在推动科研设施、基础研究平台等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对地方推动科技创新以及加强地方之间的有机协调提供法律依据,引导创新要素在区域间合理集聚和流动,促进区域协同创新的发展。建议鼓励北京、上海、深圳等创新型城市在地方立法中先行先试,明确政府财政支持基础研究的比重,明确对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颠覆性技术的财政投入,加快推进北京怀柔、上海张江、安徽合肥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

  三是要引导企业重视基础研究,突出企业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创新驱动发展不仅是国家战略,也是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抉择。“十四五”规划纲要指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议引导和鼓励地方立法,在用好财政资金的同时,明确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的功能定位,赋予自然科学基金法律地位,引导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力量多渠道持续增加投入,明显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占全社会研发经费比重。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通过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鼓励将符合条件的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企业使用等普惠性政策,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对5G、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基建”的投资,支持企业参与和主导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抢抓科技竞争制胜权。

  围绕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深化改革,营造富有活力的优质创新生态

  构建新发展格局最本质的特征是实现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强。中央深改委第十八次会议强调,“发挥全面深化改革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关键作用,要围绕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深化改革,完善党对科技工作领导的体制机制,推动科技创新力量布局、要素配置、人才队伍体系化、协同化,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坚决破除影响和制约科技核心竞争力提升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攻克重要领域‘卡脖子’技术,有效突破产业瓶颈,牢牢把握创新发展主动权。”现有的科技管理体制还不能适应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需要,因此,应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破除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营造有利于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优质创新生态,激发创新引擎的澎湃动力。

  一是要以法律形式巩固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最大限度释放科技创新的潜力和活力。只有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才能调动和保护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只有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科技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并通过法律形式形成新的科技创新管理模式,才能大幅提高改革举措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科技体制改革成效显著,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在企业创新、人才激励、成果转化、科技治理、区域协同等方面探索和积累了很多好做法、好经验,需要及时总结提炼,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十四五”期间,应破解政府职能在科技创新领域仍然存在错位、越位、缺位等问题,持续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在人员选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方面给予各类创新主体更大的自主权和决策权。研判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发展趋势,加强和完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从财政、金融等方面构建全方位促进基础研究的政策体系。加快政府职能和治理思维的转变,从以研发管理为主转向以创新服务为主,将服务对象转向产学研用、大中小微等各类创新主体,将科技服务领域从研发到成果转化延伸至商业化应用的整个创新全链条。通过法治政府建设实现政府科技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营造富有活力的优质创新生态。

  二是要以法治思维谋划改革路径,加强科研机构和各类创新主体立法,大力推行创新不问“出身”的体制机制。新型科研机构是我国科技发展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已有科研机构还面临着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运行机制、建立现代院所制度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探索“揭榜挂帅”。“十四五”规划纲要首次在国家五年规划中写入“揭榜挂帅”,明确提出,改革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给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多自主权,推行技术总师负责制,实行“揭榜挂帅”“赛马”等制度,健全奖补结合的资金支持机制。建议推动科研机构和各类创新主体的立法,探索抓创新不问“出身”的体制机制,加快变革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队伍的组织和运行方式,为科研机构改革创新提供法律保障。公开面向所有市场主体,不论资质、不设门槛、不分所有制,让有条件有实力的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让揭榜者能心无旁骛潜心科技研发。

  三是要以法治手段创造有利于基础研究的良好科研生态,建立健全科学评价体系、激励机制。有效突破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需要及时化解科技体制改革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减少利益结构调整带来的震荡,整合完善各种已出台的制度的配套政策或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制度落地落实。建议抓好人才和机制两个关键点,在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进程中,把科技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衔接起来,破除“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教育评价标准,加快“双一流”高校建设。强化和有效运用各种激励政策,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权属改革,扩大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科研院所和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科研人员从事基础研究要完善待遇等政策,不提不合理的硬性时间要求,鼓励甘坐冷板凳、自由探索、厚积薄发,努力有更多科学发现和发明创造。加快破除不合理的管理规定和制度,使科研团队有更大自主权、省心办事,让科研人员集中精力潜心研究。引入科研竞争机制,使青年人才有机会挑大梁、担重任。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顽疾,完善突出创新质量和学术贡献的考核与评价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促进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速迈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我们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塑全球经济版图和产业格局。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融入实体经济,是科技自立自强的内在要求和最终目的。新发展阶段迫切要求顺应国际科技革命发展趋势,打造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战略优势。

  一是要对新技术新产业发展进行前瞻性立法探索,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先机。发展未来产业是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培育发展新动能、把握产业发展主动权的战略举措,也是应对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演变和科技竞争的战略举措。“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着眼于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先机,培育先导性和支柱性产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化、集群化、生态化发展。” 在新发展阶段,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和完备产业体系的优势,鼓励创新型城市在地方立法中依托产业集群创办混合所有制产业技术研究院,做好对人工智能、量子计算、脑科学、基因编辑等新技术的前瞻性研判,聚焦关键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共性技术研发。强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引导和激励,大幅提升我国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整体质量效益,从源头上解决好高质量自主创新成果供给不足的问题。

  二是逐步建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治理体系,推动实现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深度耦合。知识产权是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关键环节。2020年中国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16.1%,以68720件稳居世界第一,正在成为“专利工厂”。在新发展阶段,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加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强化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领域的前瞻性研究,加快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储备和保护,建立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关键技术开发、科技成果产业化等各个环节衔接联动的体制机制。建议各级人大在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过程中,督促、支持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以及与公安、海关建立健全协作机制,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易发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定期开展专项查处行动,构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支持传统文化、民族产业等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和维权。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更好保护和激励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改革国有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扩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

  三是实施更加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战略,增强中国科技在全球创新和竞争格局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开放合作是人类科技进步的必然途径。面对复杂国际形势,更需要坚定不移扩大科技开放与合作,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促进国家实验室、研究型大学、新型科研机构与世界顶尖科研机构、国家实验室、大学的合作交流,为增进国际科技交流提供法律保障,通过专题调研等法治方式督促、支持各级政府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吸引外籍高端人才和专业人才来华工作、科研、交流,完善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制度,探索建立技术移民制度,为海外科学家在华工作提供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的环境。另一方面,各级人大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专利法等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过程中,应注重监督各地各部门坚持开放合作原则的落实情况,从开放方式、渠道等方面推动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强产业技术研发和创新领域的国际合作,主动设计和牵头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鼓励我国科技工作者走向国际科技舞台,积极参与重要国际科技组织工作,加大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力度,研究设立面向全球的科学研究基金。在加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的进程中,输出中国标准、形成中国范本、贡献中国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