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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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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驻京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第三款修改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乡、民族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四、在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将重新确定乡、民族乡、镇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区、乡、民族乡、镇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驻区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选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六、删去第三十条第二款。

  七、将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四)、(五)项所列人员,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机关决定,可以在服刑地、被羁押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也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参加户口所在地选举的,由监狱、看守所分别负责审查,并发给选民权利证明,一般由本人将选民权利证明和委托书寄交户口所在地选区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委托其到选区登记,代为投票。”

  八、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并由选举委员会介绍到选区。”

  九、将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十、将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中的“按”修改为“按照”。十一、将第三十七条中的“或”修改为“或者”。

  十二、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的“应”修改为“应当”。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