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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为民服务长效机制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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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诉即办改革作为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深化,用改革的方式破解基层治理难题,提升了市民参与城市治理的积极性,夯实了城市治理的根基。为了保障改革于法有据,固化为民服务长效机制,北京市积极推进接诉即办立法,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确保为民服务机制行稳致远。接诉即办立法充分发挥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制定出一部具有首都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首都基层治理法规体系。

  发挥立法引导、推动和保障改革的重要作用,为首都基层治理创新注入新动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各方对巩固提升接诉即办改革成果、依法推动改革进行、规范工作长效机制提出了迫切要求。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接诉即办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加快接诉即办立法的任务,从价值导向、整体框架、制度设计上为立法工作明确了基本方向。接诉即办立法要紧之处就在于科学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的关系,从立项论证到审议阶段,接诉即办改革实践仍然在不断推进,接诉即办改革的顶层设计也在不断完善,立法框架和内容也随着改革深化不断调整和丰富,从易到难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提炼改革实践经验,规范为民服务长效机制。《关于深化接诉即办改革工作的意见》总结提炼了接诉即办改革实践的十项机制,在立法中以“为民服务长效机制”予以规范,成为各方的共同行为规范和自觉行动。在条例草案的第二章“诉求办理”中,规定了包括全面接诉、分类处置、精准派单、限时办理、首接负责、街乡统筹、居(村)委会协助,部门办理、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办理、分级协调、京津冀协同、央地军地联动、回访等全流程、闭环式制度机制。在条例草案的第三章“主动治理”中,一是总结提炼“每月一题”实践经验,明确建立定期调度、重点解决机制,市、区、街乡三级协同联动,聚焦诉求反映集中的高频问题、共性问题,开展重点领域和区域治理。二是细化主动治理、未诉先办的措施,承办单位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措施,研究新业态、新领域问题,对接市民、企业和社会组织需求,开展源头治理。三是加强风险管理,规定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在工作中发现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二,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保障改革持续推进。接诉即办改革实践中沉积了许多问题,需要发挥立法定分止争的作用。针对派单不精准,要求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建立派单审核机制,制定派单标准和工作规范,提升派单精准度,对疑难复杂诉求在派单前进行会商;针对基层统筹协调难,要求区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到、履职,按照街、乡协调调度共同办理相关诉求,通过优化分级分类考核评价,增加对协同办理部门的考核力度;针对复杂诉求办理难,明确区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投入保障、研究办理、协调解决疑难诉求的职责;针对无理诉求人占用公共资源和办理单位弄虚作假的问题,要求规范诉求表达,对承办单位进行监督监察以及相应行为的法律后果;为了整体提升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要求采取分级分类培训、工作指导交流、经验总结推广等措施加强队伍建设。

  第三,做好改革顶层设计,引领改革发展方向。接诉即办的立法定位是要制定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为民服务法”、总结改革成果的“制度保障法”、具有北京特色的“首都原创法”,在立法目的、立法原则、领导体系和工作体系中予以体现。一是明确接诉即办立法目的是为了巩固和深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规范优化接诉即办工作,及时回应社会诉求,推进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改革,提升为民服务水平。二是在立法原则中强调接诉即办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推动重心下移,条块联动,形成到基层一线解决问题的导向。三是明确改革的路径和实践方向,在中共北京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建立健全接诉即办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整体谋划、统筹推进接诉即办工作。四是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接诉即办,畅通渠道,推动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接诉即办工作。

  发挥人大制度优势,确保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法者,治之端也。”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重要工作之一,是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人民共同意志的过程。接诉即办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代表来自群众、植根群众的制度优势,践行全过程民主,广泛发动代表征求意见,宣传党的主张,汇集民意、凝聚共识,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使立法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

  坚持科学立法,合理确定法规的调整范围,聚焦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接诉即办是一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基层治理改革,在改革实践中,不仅创新设计了为民服务的环节和流程,打破固有的行政体制机制权力结构,还触及与民生相关政策的修改和调整。立法需要找准“切口”,确定调整对象和范围,保障改革成果,反映改革本质要求,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在条例草案审议阶段,对条例草案名称和体例进行调整,将条例草案名称修改为《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划分为总则、诉求办理、主动治理、保障监督和附则5章,进一步明确法规内容和定位,体现接诉即办工作的本质规律,反映改革深化进程,强化保障支撑和监督履责,建立起从接诉即办到主动治理全链条的制度规范。

  坚持民主立法,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接诉即办改革是一场全体市民参与其中的改革,立法必须站稳人民立场, 广泛倾听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避免“ 部门利益法制化”。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承办单位与诉求人之间关于诉求提出的义务规定产生不同意见。承办单位集中要求在条例中规定建立诉求人实名制和信用管理的意见建议,减少不合法、不合理诉求数量;市民则更多考虑个人信息保护以及提出诉求的便利性,不希望在条例中规定诉求人实名制,但也支持对恶意拨打电话的行为进行必要约束和处罚。立法专班查阅信访、纪检监察等实名制规定,综合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关于规范实名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见以及地方立法权限,决定在法条中不予规定。同时,对于承办单位反映的少数诉求人滥用接诉即办、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通过在条例中明确诉求人的义务和责任、进一步督促市民服务热线发挥“过滤网”的作用予以约束,从而减轻承办单位因反复处理不合法、不合理诉求导致的冗杂工作和心理压力,提高诉求办理效率和质量,提升诉求人和承办单位的获得感。

  坚持依法立法,保证法律体系和谐一致。接诉即办立法为首都基层治理改革提供法制保障,发挥地方立法补充、先行、创制作用,没有直接对应的上位法依据,但也必须确保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不冲突、不抵触。一方面,处理好与行政救济法律之间的关系,确保与现行的信访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纪检监察等并行不悖、相互补充。为了保障其他制度运转独立性,如果诉求人反映的诉求是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进入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定途径和已进入信访渠道办理的事项,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在分类处置阶段,应当告知诉求人相应法定渠道,不再进行派单处理。另一方面,基层治理改革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做好衔接,逐步完善首都特色基层治理体系。《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是首都基层行政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成果的集中体现,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创新,赋予街道(乡镇)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权力,明确居(村)委员会在街道(乡镇)的指导下,通过党建议事协调机构,组织动员各方共同协商解决社区事务。《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为街道(乡镇) 赋权,42个条款涉及街乡组织、协调、指导、调处职责。接诉即办立法继续强化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加强基层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在一线服务群众,在基层协商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进一步深化基层创新治理成果。

  从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到接诉即办改革立法,北京市形成了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改革措施先行,市委出台意见建议全面部署,人大立法推进保障改革的路径,激发了基层治理活力,形成了创新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相结合的模式,释放了改革效能,确保了首都基层治理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