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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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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4月,《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今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组进行的随机调查问卷显示,有86.1%的受访企业对本市营商环境总体表示满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了执法检查组有关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此次执法检查采取“听企业、查政府”“听群众、查政务”的工作思路,灵活运用调研座谈、明察暗访、调查问卷、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检查方式,扩大了覆盖面、提高了针对性。为了更加广泛地听取企业意见,检查组还委托市统计局对860家企业开展问卷调查,组织各类代表、企业座谈会30余场,面对面听取近300家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企业和群众在商事登记、市政设施接入、登记财产、建筑许可、纳税、监管执法、执行合同等领域反映的共性问题,检查组严格落实市委关于执法检查“问题清单+督促整改”机制创新的要求,详细开列了问题清单,提出了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并反馈相关政府部门研究处理。

  应当加大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提高重要制度知晓率

  检查中发现,一些部门对条例的宣传讲解不够积极主动,一些企业对重要制度的知晓率不高,部分窗口办事人员还存在对政策不清楚、解读不准确的问题。如条例明确规定的“告知承诺制”,问卷调查中仅有51.3%的企业了解并认为实施中没有问题,超过35%的企业不了解目前告知承诺的事项清单。检查组建议,一是主动推送,精准送达,继续优化“北京通企服版”APP功能,建成综合性政策查询和宣传平台,通过人工智能算法,自动匹配推送政策。二是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点对点宣传解读,通过短视频、动画等新颖形式加大对纳税、社保等基础性政策宣讲力度,并在官微、短视频平台等新媒体上宣传推广,便于企业查询。

  应当不断调整完善实施细则,持续打造公平竞争、鼓励创新的市场环境

  一些民营企业反映,公平竞争、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市场环境还需改善。一些科技企业反映,相关政府部门发布了重点领域应用场景项目清单,但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企业无法申请与对接。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融资渠道单一、轻资产难以获得信用贷款、融资成本高等仍然是最突出的问题。

  检查组提出,一是从企业办事的视角深入查找隐性壁垒,清理废除与企业性质挂钩的不合理限制条件,对于本市内经营地与注册纳税地分离的企业,探索建立税收的跨区分享机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获得同等待遇。二是加快形成良性循环的要素配置机制,细化落实重点领域应用场景建设的相关促进政策,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提供创新空间和实验空间。三是加快推动政府相关部门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健全知识产权评估细则,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范围,充分发挥政策性投融资平台作用,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应当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实现从“可办”向“好办”“易办”转变

  一些企业反映,去政府部门或服务大厅办事仍然会遇到“不知道找谁”“找不到办事人员、公布的办公电话打不通”,以及“办事环节过多、程序不清、来回跑多趟”等情况。实地检查也发现,政务服务大厅特别是不动产登记大厅仍然十分拥挤,排队等候时间较长,跑多次的现象依然存在。不少企业反映,网上办理平台不够便利,北京“e窗通”平台存在“名称预核准后又要求企业进行修改”“修改名称后所有材料需要重新填写”“需要法人代表反复人脸识别”等问题。政府部门间数据没有充分共享,企业还需要重复提交很多材料。同时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没有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检查组建议,一是在工程建设、社保、民政、卫生、教育等领域重点推进告知承诺制落地,全面消除隐性预审环节,缩减审批时限,变事前审批为事中监管和事后评估。二是优化实施流程再造,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加强一线办事人员的业务培训,有效提升政务咨询热线服务能力。三是打造贯通审批、服务、监管、执法、信用管理全链条的数字政务体系,实现政务数据资源互联贯通、政策集成共享,大力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多端应用,提高网上办理的比例和效率。

  应当完善监管执法模式,兼顾监管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问卷调查显示,仅有不到一半的企业表示监管执法部门能够在同一时间完成多项检查以减轻企业负担,有23.4%的企业反映每月检查一次及以上。座谈中有企业反映,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只管“有证有照有审批”的对象,对未经审批备案的“管不了”“不去管”。一些餐饮零售企业反映存在同一场景不同部门检查标准不统一问题。

  检查组提出,一是整合监管资源,推进综合执法,消除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切实落实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年度检查计划制度和行政检查单制度。二是加快推进信用监管与行政执法相结合,建立信用评价、监测和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强化政务诚信监督和失信治理,完善政务诚信投诉举报机制。三是建立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将标准化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探索建立健全对行政相对人事前辅导、风险提示、劝诫、约谈等制度,同时审慎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对触碰法律底线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

  应当健全营商环境法治保障长效机制,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条例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调整期”。调查中54.2%的企业表示不知道、不确定。检查中也发现,一些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直接规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给企业留出适应调整的时间。

  检查组建议,一是及时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规定。二是充分了解企业诉求,给企业留出调整适应的时间,充分考虑突发事件对企业影响的延续性,增强政策措施的持续性和适应性。三是加强执行合同、办理破产等方面的司法保障,推动政府部门与法院建立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和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提升破产回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