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屑导航小图标 首页 > 服务互动 > 《北京人大》杂志 > 2021年 > 第8期 > 特别报道

强化育种创新制度 维护国家种业安全——《北京市种子条例(草案)》二审

【字号: 收藏收藏 打印打印

  《北京市种子条例(草案)》坚持“推进种业之都和国家种业创新中心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立法宗旨,在破解种源“卡脖子”问题、强化种业创新支持保障、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有效举措。根据一审意见,市人大农村委对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扶持保障、林木种子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了完善,形成了二审稿,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从完善种子定义、优化育种创新制度、细化相关措施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

  深入挖掘潜力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种质资源是国家战略资源,是种业原始创新的物质基础,需要完善系统保护和共享利用机制。二审稿完善了四点规定:一是为加强种质资源数字化管理,推动共享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增加关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的规定。二是根据种质资源的稀缺性、重要程度等因素,明确对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实行目录管理。三是针对部分种质资源分散在不同单位和个人手中、存在流失风险的问题,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参与保护并登记种质资源信息。四是针对种质资源精准鉴定和挖掘利用不够的实际,规定市级主管部建立健全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组织开展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工作。

  突出首都特色

  增设育种创新专章

  今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强调实现种业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本市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需要立足首都科技资源丰富的特色和优势,有效推进种业之都及国家级种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更好地在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打好种业“翻身仗”中做出首都贡献。根据一审意见以及部分代表、主管部门及市科委等部门在调研中反馈的意见,二审稿完善了六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种业“高精尖”产业定位,规定将种业科技创新作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种业重大基础研究与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提高种业原始创新引领能力。

  二是立足本市在玉米、小麦、西瓜等领域的育种创新传统优势,为加强育种创新引导,规定市级主管部门牵头制定育种创新攻关计划,鼓励和支持发展基础性、前沿性育种技术,选育优质高效品种及本地特色、优势品种。

  三是全市种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与跨国种业企业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比如,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较少、种子市场集中度偏低。为强化种子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不同层次种子企业协调发展,规定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发展,培育领军企业,支持特色企业发展,种子企业研发费用依法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四是落实今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讲话精神,细化关于促进科企合作、开展育种联合创新的具体方式,完善关于揭榜、赛马等联合攻关机制的相关规定。

  五是为有效回应各方面关于强化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诉求,与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协同,规定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联动保护和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机制,明确关于未经授权利用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禁止性规定。

  六是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利用的立法衔接,规定健全种业领域科技成果权益保障与转化机制,鼓励采用转让、许可、股份制合作等方式转移转化种业科技成果。

  此外,着眼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服务乡村振兴,同时明确规定鼓励种子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种子企业与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合作,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聚焦关键问题

  强化扶持保障措施

  根据一审意见和市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以及部分种子科研机构的意见,二审稿聚焦协调机制、资金支持、用地保障、技术服务等做了四点规定。一是,针对本市有涉农科研院所、种业研发机构等上百家,种业科技创新资源丰富的实际,为落实市委深化部市协作和央地联动的要求,统筹用好各类资源,完善了关于建立健全种业科技创新协调机制的规定。二是,针对种业创新支持资金存在规模小、渠道窄、持续性差等问题,明确建立长期稳定的种业发展投入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相关专项资金、政策性基金的协同支持。三是,为强化本市种业发展用地保障,明确规划建设规模适当、集中稳定的种子科研生产、展示示范基地,合理配置科研设施及其他必要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指标。四是,明确支持种业科技服务机构发展,为政府、企业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适应林业特点

  完善林木种子管理规定

  根据园林绿化部门的实践需求,结合首都功能,二审稿对林木种子管理做了两点补充规定。一是根据林木种子管理的特殊性,固化实践经验,规定鼓励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电子标签、建立电子档案。二是为有效服务政治中心建设,提升对重要植树活动、重点区域绿化、重大造林项目的用种保障能力,增加关于保障性苗圃建设的规定。

  二审中,张清副主任建议根据国家推动种业振兴的大背景,深入调研,强化种业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从制度上处理好政府、科研机构、企业之间的关系。崔新建、江泽平、梁丽琪委员建议,优化种子定义的外延,完善草种管理的制度设计。王荣梅、赵晓燕委员建议细化相关措施,优化相关表述,确保法规落地见效。

  条例草案将于年底三审。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和市委关于维护国家种业安全的部署要求,深入调查研究,继续完善制度设计,努力以良法助力种业之都建设和乡村振兴,为更好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提供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