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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解读

日期:2025-11-04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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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9月26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立法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废止现行《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制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实施办法》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补充细化《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上位法和本市现行相关立法中已有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突出北京特色,将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采取回应关切、务实管用的法律措施,补齐制度短板。《实施办法》共三十八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巩固提升全域森林城市建设成果

  《实施办法》立足本市实际,总结实践成果,将森林城市建设中积累的成熟经验做法固化为法规制度。

  一是明确本市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二是完善森林保障政策,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部门职责;三是明确本市实行城乡统筹、全域覆盖的林长制,压实各级林长职责;四是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森林管护能力;五是加强宣传教育,鼓励社会参与;六是加强与津冀等地区森林资源跨区域保护协同;七是明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增强规划的刚性约束力;八是依法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和监测,推动调查监测结果的共享应用;九是规定市规自和园林绿化部门加强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的工作衔接和业务协同。

  二、完善保护培育制度,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稳定

  《实施办法》聚焦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补充细化相关制度措施,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一是关于森林防灭火,明确森林防火期或高火险期,授权各区可以调整森林防火期或者森林高火险期,要求各区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防灭火职责,明确林业经营者履行森林防火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二是关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联防联治机制,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的防治职责,明确林业经营者落实防治责任的具体内容,加强外来有害生物检疫,完善松材线虫病相关检疫检查制度,规定收件人对快递、邮寄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加强检查;三是关于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管理,要求制定并公布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确需采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对列入本市名录的野生植物予以保护监测;四是衔接《森林法》有关规定,细化非林地上林木采伐规定;五是注重林木废弃物处置利用;六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致敏花粉和杨柳飞絮综合治理,明确区人民政府属地责任、林业经营者应当采取的防治措施,市园林绿化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七是细化林业用地管理措施,推动用地用林审批事项联动办理;八是建立健全林木管护制度,明确林木管护主体责任,强化基层林业管护力量,要求划定森林资源网格化管护责任区,明确护林人员职责。

  三、深化合理利用,推动森林资源高质量发展

  《实施办法》在保证森林生态安全基础上,探索制度创新,有序推动林业产业发展,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

  一是完善林业产业支持政策,科学引导林业产业发展;二是树立全周期森林经营理念,明确编制森林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的基本要求;三是完善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用地政策;四是规定本市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公益林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益林质量;五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固化本市新型集体林场建设的经验,明确其职责为集体公益林建设、管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支持企业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集体决策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专业化管护能力;六是推动林下经济发展。根据本市林下经济发展的特点,规定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发展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明确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相关林地范围、产业类型、发展规模和利用强度,各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发展需求,完善配套基础设施、资金、用地、市场准入、社会参与等相关政策措施;七是建立健全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八是探索开展森林生态资源权益交易,推进森林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的应用。

  此外,《实施办法》对未及时回收销毁从疫区调运的松木材料、采集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未按规定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